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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1-19  信息来源:开发区   收藏
开发区黄金十五条

 江源工业经济开发区黄金十五条

  为鼓励更多企业到江源工业经济开发区(包含由开发区统一管理的各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兴业,促进开发区创新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1.在开发区建设且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或在江源区(开发区)注册公司并纳税,年纳税地方受益部分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新上项目(不包括国家现行产业目录中规定的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以及单纯的采矿类项目);

  2.引入或推荐域外项目,在开发区落地且建成投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年纳税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引入(推荐)机构或人员;

  3.为开发区项目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各类人才;

  4.对于旅游开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二、设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设立“江源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通过直补、拨改投、拨改贷、入股等方式吸引企业入驻江源,或通过奖励等方式激励相关机构或个人引入优质项目。

  三、主要措施

  第1条 优化集约利用开发区土地

  项目用地按照规定的容积率和每亩不低于15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大力推行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模式。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对新引进集约用地的鼓励类项目的扶持政策,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第2条 实行基础设施建设及财政贡献奖励

  对于重点转型、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亩投资强度150万元、亩财政贡献水平在12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新征地生产性项目,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并明确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予以基础设施建设及财政贡献奖励。

  1.对实际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在依法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在企业土地摘牌后1个月后,对项目予以地方受益部分的奖励,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

  2.对实际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在依法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对项目予以地方受益上浮25%的奖励,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其中:地方受益部分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奖励到企业帐户,上浮部分在项目土建工程完成主体封闭起10个工作日内奖励到企业帐户。

  3.对实际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在依法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对项目予以不低于土地挂牌价95%奖励,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其中:地方受益部分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奖励到企业帐户,其余部分在项目土建工程主体封闭及设备安装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两次等额奖励到企业帐户。

  4.对入驻开发区的企业实行税收增量奖励政策。项目投产后前五年内,前二年、后三年分别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70%、50%给予奖励。

  第3条 对入驻开发区投入额相对较大的财源型、高科技及转型项目给予一定额度资金支持。引导资金采取购买、引进或定制重点产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技术、科研成果,并将购买成果以股权投入等方式定向推广、实施。在引导资金中设定一定额度无偿用于扶持企业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贷款贴息、奖励补贴等。

  第4条 对经过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比例和方式在税前扣除。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人民币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5条 对于引入的域外企业总部,在开发区实行总部纳税,自缴税之日起,由受益财政按地方受益部分的50%按年度奖补企业,对于奖补资金所发生的税费,不再进行二次奖补。

  第6条 对入驻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在地方权限范围内,给予项目建设期间内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的政策。

  第7条 对于落户开发区的高科技、高财政贡献类,及园区龙头核心项目,给予企业城市设施配套费全额减免政策,具体可通过奖补等方式兑现。

  第8条 对于落地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项目提供“三通一平”的条件,条件不具备的,由企业自行组织,由当地政府给予企业配套资金补助。

  第9条 开发区实行人才激励政策。

  1.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或财源型项目。项目建成运营后,企业可提请不超过5位高级管理人员,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受益部分,由区财政奖补给个人,每人每年最高奖补上限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奖补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缴税地方受益部分的30%,奖补时间为3年,对于奖补资金发生的税费,不再进行二次奖补。

  2.对入驻开发区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为该企业提请的不超过5位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套住所免费使用5年(物业、供热、用电等费用自行承担),超出100平方米的部分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3.对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落地项目,若企业提请的高级管理人员家属随行到江源区生活,可为其配偶安排就业,子女若需在白山市区内上学,可协助其择校入学。

  第10条 对项目引荐机构或个人给予奖励。

  1.对引入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3000万元人民币项目的单一机构或个人,项目建成运行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3‰-5‰给予引荐人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引入在江源区新注册公司并在本地纳税的机构或个人,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的,按年纳税额地方受益部分的10%-2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获得该奖励累计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上述两条政策为单选性政策,引荐人只可享受其中一项执行。本政策内所指项目或企业指一次性引入的单一项目或企业。

  对于已签订委托招商引资协议并兑现合同的,所引入项目不列入本条范围。

  江源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及管理人员不在本条范围之列(含垂直管理、援助部门)。

  第11条 对入驻开发区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在建设期内,为企业提供约100平方米办公场所2年免费使用权,超出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五年。

  第12条 为入驻开发区的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在可控范围内简化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帮助协调省、市办理有关审批事项。

  第13条 对入驻开发区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成立专门推进机构,为其项目建设提供“一对一”全方位服务, 帮助解决各类问题。

  第14条 对于入驻开发区的企业实行护航机制。对于落户开发区(一区多园)的企业,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采取帮扶、代办等方式提供护航式服务。

  第15条 本措施同时适用于江源域内各园区,园区政策条款优于本政策的,按园区政策执行,本措施同样适用于域内企业的新上项目及新建企业。对于特别重大、核心引导性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政策。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生效,期间如有变更按变更后的新措施执行。

  本措施的解释权归江源工业经济开发区。


责任编辑: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