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特色食药产业园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前 言
长白山特色食药产业园区科技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江源区人民政府为推进长白山特色食药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中小项目落户园区孵化、发展壮大及再投资的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基地分为A、B两个区,总占地面积150亩,孵化面积约6万平方米,其中A区为标准化厂房、双创中心,B区包含服务中心、食品类标准化厂房及仓库等。主要定位于特色食品产业、医药健康产业及科技类产业。
为规范孵化基地在孵企业的管理,保障孵化基地在经济发展及园区建设发挥应有作用,统一企业入驻及毕业标准,促进在孵企业快速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驻条件
一、入孵产业类别
(一)食品、特产、中药、生物制药类加工生产企业及项目
(二)科研平台、实验室、实训基地、成果转化中心等项目
(三)为本园区服务的物流、咨询类服务企业及项目
(四)与园区定位契合的高科技、高附加值类项目(需论证)
二、入驻企业必须在江源区注册、纳税
三、入驻企业项目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产品年销售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入驻孵化基地后能够正常运营,科研、创新平台不受销售额度限制,但需与江源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签订入驻协议。
第二章 优惠政策及相应义务
一、入孵优惠政策
(一)入孵企业优惠政策
进驻孵化基地的企业原则上以食品及药品类中小型企业为主,孵化周期三年。企业可租赁孵化基地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和运营。孵化期内年度考核合格的入孵企业可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免收相应的房屋租金,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入孵企业,不得享受租金返还扶持政策。入驻企业发生的水、电及公共设施维护、物业、取暖费、税费等运营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1.对实际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在孵期间可免费提供上限500平方米厂房。
2.对实际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在孵期间可免费提供上限1000平方米厂房。
3.对实际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可免费提供上限2000平方米厂房。
4.如所需厂房面积超过上限,可根据实际情况,论证评估后扩大使用面积,超出限定面积部分按厂房8元/平方米/月,物业2元/平方米/月进行收取。
5.对投入额相对较大的财源型、高科技、高财政贡献类相关项目费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研究确定。
6.需对现有标准厂房进行装修、改造等有特殊需求的企业(项目),经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可自行进行装修或改造,改建方案需报备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
7.孵化器管理机构为入驻企业(项目)提供保姆式服务,全程领办或协助办理各种手续。对有宣传需求企业(项目)可免费在江源经济开发区门户网站上进行宣传推介。
8.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厂房的建筑结构,企业入驻时需缴纳装修保证金5万元,待装修完成后经基地管理办公室检验合格后返还3万元,剩余部分在出孵全部设备迁出,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进行全部返还,审核不通过部分需按价扣除赔偿费用。
9.企业入驻孵化基地固定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投入,退出园区后不予经济补偿。拆除投入设备时,不能损坏所使用厂房的建筑结构,拆除完成后,须由基地管理办公室对现场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退回装修保证金剩余部分。
(二)入孵科技类及实验室类项目优惠政策
科技类及实验室项目入驻孵化基地,原则上孵化周期为五年,可租用孵化基地双创中心及标准化厂房进行项目的实施。如有特殊要求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可帮助项目协调争取相关扶持政策。
二、出孵优惠政策
入孵企业孵化期满,发展前景优良,且企业仍有再发展意愿的,可享受孵化基地以下的出孵政策。
(一)孵化期满,符合条件的企业如想继续留在孵化基地生产经营的,可享受厂房10元/平方米/月,物业2元/平方米/月。
(二)孵化期满,若企业有意愿继续留在孵化基地内继续生产经营且有充足资金投入的,可采取购买标准化厂房的方式进行,根据造价及出售期间均摊财务成本,对厂房进行出售。
(三)孵化期满,标准化厂房已不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企业可在产业园区再发展,将优先推荐适合项目地块、项目全程领办等各项服务,并根据实际固定资产额度,按照开发区《黄金十五条》的规定,在依法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在企业土地摘牌后1个月后,对项目予以相应奖励,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
三、入孵企业应尽义务
(一)入驻企业需在孵化基地进行生产经营,不得将厂房只用作销售仓库,出孵后优先留在园区进行再发展。
(二)配合管理机构对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的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估。
(三)入驻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
(四)入驻企业不得将孵化基地场地转租他人使用。
(五)对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或违反孵化基地管理有关规定的入驻企业,管理机构有权收回场地,中止孵化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六)科技类及实验室项目研发成果优先给予园区内在孵企业使用。
第三章 企业入驻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入驻企业向孵化基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驻企业申请书一份;
(二)入驻企业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他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五)入驻企业上一年营业额流水单。
二、考察审核: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并对项目进行考察、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报江源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三、签订协议:申请企业在接到入孵批准通知后,可到基地办公室办理以下入孵手续:
(一)根据企业类型和需求分配孵化场地,负责与企业签订《入孵协议》;
(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缴纳物业管理费和装修保证金等;
(三)协助企业开通水、电、通信设施。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申请退出:入驻企业在孵化期内或孵化期满,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网络,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可申请孵化成功退出。在孵化期内,入驻企业(项目)因自身生产经营等原因发生变化,可申请提前终止协议,退出孵化基地。
在孵企业孵化期原则上为三年(科技及实验室类五年),孵化期满根据评估准予毕业或终止孵化。根据项目发展情况,经入驻企业书面申请并报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对于需延长孵化期企业申请批准后才可留园继续孵化。
一、孵化企业毕业条件
(一)孵化企业经过三年孵化,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二条:
1.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2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2.企业建立了健全的财务制度。
3.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
4.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5%,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3%,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二)孵化企业毕业的认定及毕业手续办理
1、孵化基地主要根据与在孵企业签订的孵化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限来决定孵化企业的孵化期限,并根据毕业条件认定企业是否达到毕业。
2、在孵企业毕业时应当向孵化基地提供以下材料:
(1)孵化毕业申请书;
(2)经营状况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在孵期间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建立的管理制度和团队名录册;
(4)其他证明材料。
(三)毕业企业申请毕业材料要求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季度报送,经核准后,准予毕业,迁离长白山特色食药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基地。
二、延长孵化
(一)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有所发展,但未能达到毕业条件的,需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孵化可达到的,经在孵企业向中心申请,审核批准后,可以续签孵化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延长孵化期限,但续签的孵化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内作为一般企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房租等相关费用按收费标准收取,可享受孵化基地其他各项优惠政策,三年后必须毕业搬离。
(二)对于从事研究开发的项目,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高,市场前景特别好,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三年内无法完成孵化目标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延长孵化期,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延长孵化手续(但是一般不超过三年),在批准延长期内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终止孵化
因客观或主观条件发生变化,入孵企业未能实现预期的孵化目标,项目产品产业化效果不明显的,进一步延长孵化期没有效果的,视作孵化失败,应终止孵化。终止孵化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孵化器。
在孵化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孵化协议,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退出孵化基地。
(一)孵化协议签订后持续两个月没有实质性经营运作,未进行办公场地布置、装修,未进行相关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也未招聘相关工作人员,企业申请实施的项目未实质性开展的。在孵化期内,连续一周或累计三十天锁门的;
(二)未经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三)拖欠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已达两个月,经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两次书面形式催收仍拒绝缴纳的;
(四)孵化期届满,经管理机构三次书面形式督促,既未提出续约,也没有给予必要解释的;
(五)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事非法活动的。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孵化基地相关管理制度,给孵化基地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第五章 管理机制
基地管理模式采取在江源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江源经济开发区牵头成立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社会招募基地运营管理公司,运营管理公司负责基地日常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江源区政府在基地设立服务咨询大厅协调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各司其责,为基地项目提供优质服务。发改、工信、人社、科技、商务等部门负责对口争取政策资金支持;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改造运行资金;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各相关部门的服务管理工作,由江源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
孵化基地的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发布孵化基地的具体管理制度,负责入驻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工作。
二、负责项目引进、审查和考核,办理入孵和出孵手续。为园区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帮助协调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三、负责对园区企业的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长白山特色食药产业园区科技孵化基地范围的入孵企业。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