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更多企业到江源经济开发区(包含由开发区统一管理的各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兴业,促进开发区创新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在开发区建设且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公顷标准、亩财政贡献水平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征地生产性项目或在开发区注册公司并纳税的新上总部经济项目(不包括国家现行产业目录中规定的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以及单纯的采矿类项目);
引入或推荐域外项目,在开发区落地且建成投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上新征地生产性项目或在开发区注册公司并纳税的新上总部经济项目引入(推荐)中介人或组织;
对于旅游开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区政府指定享受开发区政策的项目或中介人。
二、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设立“江源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奖补、参股等方式吸引企业入驻江源,激励相关机构及个人引入优质项目。
三、主要措施
第一条 优化集约利用开发区工业土地。落地开发区的项目,每公顷不低于2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建筑密度不低于40%。大力推行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模式。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对新引进集约用地的鼓励类项目的扶持政策,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开发区之外的土地,新落地工业项目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可以参照本条政策执行。实行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对于落地开发区产业项目提供“三通一平”的条件,对江源区地方财政贡献大的项目,提供“七通一平”的条件。
第二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奖励。对江源区地方财政贡献大、拉动作用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上的新征地生产性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序时进度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第三条 实行财政贡献奖励。对入驻开发区的企业实行财政贡献奖励政策。项目投产后前5年内,参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每年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第四条 实行总部经济奖励。在江源区纳税的总部企业,在存续期间给予其不低于对江源区地方财政贡献50%奖励。
第五条 实行投资及招商引资中介奖励。产业项目建成后,对项目引荐中介人按不低于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度3%给予奖励。
成功引进总部经济企业,在与落户企业引荐人协商一致,明确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在项目存续期间,按照引入的总部经济企业对江源区地方财政贡献部分首年度按2%奖励,次年起按1%奖励。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商定。
机关事业单位作为中介人的,按照获得奖励额给予部门经费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鼓励公职人员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成绩显著的公职人员,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立功嘉奖、评先评优、向上级推荐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 支持“股上市”。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成功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成功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强化主板上市企业培育,对列入后备上市企业按股改、辅导备案、审核通过、成功发行等环节实行分阶段梯次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境内外借壳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至本区的企业,根据产生江源区地方财政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本条所列奖励事项不重复支持,有关企业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请奖补资金。
第七条 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对经过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比例和方式在税前扣除。对首次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额度补贴扶持。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政策。
第八条 支持企业提档升级。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江源区地方财政贡献增长幅度较大的企业或组织,视其新增江源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江源区地方财政贡献大、产业拉动作用强的企业或项目,在建设期内,为企业或投资者提供项目筹建场所,使用权限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商定。
第十条 为入驻开发区的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实行护航服务。成立专门推进机构,项目建设期间,实施项目容缺机制、领办代办制度,提供“一对一”全方位服务,帮助解决各类问题;优化企业法制环境,依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减轻或免予处罚;规范各类检查罚款,涉及入企检查处罚的部门必须事先报区政数局备案后方可下企,执行权限内处罚以整改警告为主、罚款为辅,企业整改不力、不配合的方可提升处罚力度。
本措施同时适用于江源域内各园区,园区政策条款优于本政策的,按园区政策执行。同类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既有政策与本意见不相一致的从优执行。本措施同样适用于域内企业新上项目及新建企业。对于特别重大、核心引导性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政策。以上政策对于奖补资金所发生的税费,不再进行二次奖补。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指企业缴纳的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江源区地方留成实际增加部分。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期间如有变更按变更后的新措施执行。
本措施的解释权归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