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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7-21  信息来源: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   收藏
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黄金十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及《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黄金十条的通知江源政发202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源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扶持的项目,是指增加财政收入,带动社会就业项目,项目控制性指标符合《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黄金十条的通知》(江源政发20224号)相关要求。 

  第三条  细则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江源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扶持江源区内重点产业发展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江源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及整合归集上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原则 

  第四条  扶持企业的奖励资金总额只做加法不做减法奖励额度不能超过企业当年缴纳区级地方财政贡献可支配部分 

  第五条  对经济和社会贡献大、成长性较强的企业和项目可适度加大奖励力度 

  第六条  科学管理,严格履行协议约定。严格履行经江源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审批,江源区委常委会审定的项目投资协议、招商引资中介人协议及政府会议纪要中明确约定奖励比例或额度的优惠政策等,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申报要求,在专项资金中予以落实。 

  第七条  强化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对专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对申请专项资金单位的申报资格与条件、审查、验收拨付、监督管理等内容要予以公开、公示,监督结果作为以后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八条  成立江源区产业类招商引资奖励资金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安排,领导小组下设招商引资履约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区级领导兼任,区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办、审计局、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江源区税务局、市统计局江源区分局、各镇(街)为成员单位(附件2)。 

  第九条 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设立的前期论证,会同区财政局完善资金管理机制,与有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做好专项资金的组件申报、项目绩效论证、奖励资金拨付等奖励政策兑现工作的日常事务,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等。 

  章 申报资格与条件 

  第十条  申报总部经济奖励、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奖励、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支持奖励、产业项目财政贡献奖励兑现政策项目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细则第二条规定范围内; 

  (二)在江源区范围内依法注册实体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际运行;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经济运行信息,无不良记录; 

  (五)已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第十一条  申请总部经济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产业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兑现政策项目中介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细则第二条规定范围内;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投资方在江源区落户,并在江源区依法纳税; 

  (三)引入的招商项目需从江源区域外引进,非本地企业自行投建; 

  (四)已签订招商引资中介人协议。 

  第十二条  申请支持“股上市”奖励、“首次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企业提档升级”奖励兑现政策项目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细则第二条规定范围内; 

  (二)在江源区范围内依法注册实体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际运行;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经济运行信息,无不良记录; 

  (五)政府会议纪要。 

  章 扶持方式与用途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通过奖补、参股等方式对项目单位进行总部经济奖励、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奖励、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奖励、产业项目财政贡献奖励、总部经济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产业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支持“股上市”奖励、“首次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企业提档升级”奖励等。 

  章 专项资金奖励兑现流程 

  第十四条  总部经济奖励兑现流程 

  (一)总部经济项目备案。总部经济企业到区商务局填写《项目备案表》3份,提供《协议》、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银行收款账户信息材料2份。原件退回申报单位,留存的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总部经济项目材料报送。项目备案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区商务局向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送《项目备案表》、银行收款账户信息材料原件1份,《协议》、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总部经济企业数据报送。每月前1个工作日内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工作函,以及本月履行总部经济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江源区税务局,1个工作日内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江源区税务局将名单中各企业奖励月缴纳区级地方财政贡献可支配部分数据书面报送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审批和拨付。1个工作日内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江源区税务局报送的数据进行奖励额度核算,报招商引资履约办公室主任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报主管区财政工作的副区长签批并报送区财政局,2个工作日内区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款到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个工作日内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企业拨款完毕。 

  (五)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每月将总部经济奖励资金拨付情况向江源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进行书面汇报。 

  (六)其他说明。总部经济企业需要更改信息,需及时到区商务局更改备案,以免奖励政策无法按时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奖励兑现流程 

  (一)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2份; 

  2.项目投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购买固定资产开具的江源区专用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银行收款账户信息材料1份; 

  5.工程图纸、工程预算、工程结算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区财政局指定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1份; 

  7.项目投产运行后,第一个缴税月起计算,12个月内项目缴纳的税收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8.承诺书1份 

  9.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0.原件退回申请单位,留存的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奖励兑现程序 

  1.申请受理。项目单位组件申请材料报送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区审计局、市统计局江源区分局、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江源区税务局及项目所在属地管理镇(街)等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项目单位申请材料是否受理的答复。 

  2.审批和拨付。1个工作日内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协议约定及江源区专用增值税发票数据进行奖励额度核算,报招商引资履约办公室主任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报主管区财政工作的副区长签批并报送区财政局,2个工作日内区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款到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个工作日内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企业拨款完毕。 

  3.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每月将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奖励资金拨付情况向江源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进行书面汇报。 

  第十六条  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奖励兑现流程 

  (一)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2份; 

  2.项目投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工程图纸、工程预算、工程结算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区财政局指定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1份; 

  5.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银行收款账户信息材料1份; 

  6.项目投产运行后,第一个缴税月起计算,12个月内项目缴纳的税收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7.承诺书1份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原件退回申请单位,留存的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奖励兑现程序 

  1.申请受理。项目单位组件申请材料报送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项目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提交材料现场,给予项目单位申请材料是否受理的答复。 

  2.审批和拨付。1个工作日内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项目相关材料报送区财政局,4个工作日内区财政局书面出具项目评审报告,1个工作日内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协议约定及评审数据进行奖励额度核算,报招商引资履约办公室主任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报主管区财政工作的副区长签批并报送区财政局,2个工作日内区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款到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个工作日内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企业拨款完毕。 

  3.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每月将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奖励资金拨付情况向江源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进行书面汇报。 

  第十七条  产业项目财政贡献奖励兑现流程 

  (一)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2份; 

  2.项目投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银行收款账户信息材料1份; 

  4.承诺书1份 

  5.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原件退回申请单位,留存的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产业项目财政贡献奖励兑现程序 

  1.申请受理。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项目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提交材料现场,给予项目单位申请材料是否受理的答复。 

  2.审核和拨付。1个工作日内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工作函、以及享受产业项目财政贡献奖励政策的企业名单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江源区税务局,1个工作日内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江源区税务局将企业上年度缴纳区级地方留成可支配部分数据书面报告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个工作日内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协议约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江源区税务局报送的数据信息进行奖励额度核算,报招商引资履约办公室主任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报主管区财政工作的副区长签批并报送区财政局,2个工作日内区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款到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个工作日内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企业拨款完毕。 

  3.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每月将产业项目财政贡献奖励资金拨付情况向江源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进行书面汇报。 

  第十八条  总部经济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兑现流程 

  (一)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2份; 

  2.招商引资中介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3.项目中介人为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项目中介人为单位或社会团体,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银行收款账户信息材料1份;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原件退还项目中介人,留存的材料需加盖项目中介人公章。 

  (二)总部经济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兑现程序 

  1.申请受理。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项目中介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提交材料现场,给予项目中介人申请材料是否受理的答复。 

  2.审批和拨付。1个工作日内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双方协议约定,以及奖励资金申请期内企业缴纳区级地方财政贡献可支配部分数据进行奖励额度核算,报招商引资履约办公室主任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报主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签批并报送区财政局,2个工作日内区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款到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1个工作日内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企业拨款完毕。 

  3.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每月将总部经济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资金拨付情况向江源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进行书面汇报。 

  第十九条  产业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兑现流程 

  (一)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2份; 

  2.招商引资中介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3.项目中介人为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项目中介人为单位或社会团体,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银行收款账户信息材料1份; 

  6.招商引入的已落户江源区产业项目购买固定资产开具的江源区专用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引进项目固定资产第三方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8.项目投产运行后,第一个缴税月起计算,12个月内项目缴纳的税收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9.承诺书; 

  10.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1.项目中介人提供的原件退回,留存的材料需加盖引进项目单位公章。 

  (二)产业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兑现程序 

  1.申请受理。项目单位组件申请材料报送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区审计局、市统计局江源区分局、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江源区税务局及项目所在属地管理镇(街)等单位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项目单位申请材料是否受理的答复。 

  2.审批和拨付。1个工作日内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及发票数据进行奖励额度核算,报招商引资履约办公室主任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报主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签批并报送区财政局,2个工作日内区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款到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个工作日内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企业拨款完毕。 

  3.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每月将产业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资金拨付情况向江源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进行书面汇报。 

  第二十条  支持“股上市”奖励兑现流程 

  (一)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2份; 

  2.企业享受“股上市”奖励政策的政府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3.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银行收款账户信息材料1份; 

  4.“股上市”企业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企业发行股票核准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上市公司股票信息板块网站截图1份,股票代码1份; 

  6.承诺书1份; 

  7.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原件退回申报单位,留存的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支持“股上市”奖励兑现程序 

  1.申请受理。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区金融办对项目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提交材料现场,给予项目单位申请材料是否受理的答复。 

  2.审批和拨付。1个工作日内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会议纪要进行奖励额度核算,报招商引资履约办公室主任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报主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签批并报送区财政局,2个工作日内区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款到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个工作日内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企业拨款完毕。 

  3.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每月将申报“股上市”奖励兑现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向江源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进行书面汇报。 

  第二十一条  “首次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兑现流程 

  (一)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2份; 

  2.企业享受“首次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政府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3.提供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银行收款账户信息材料1份; 

  5.承诺书1份;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原件退回申请单位,留存的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首次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兑现程序 

  1.申请受理。项目单位组件申请材料报送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区工信局对项目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由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项目单位申请材料是否受理的答复。 

  2.审批和拨付。1个工作日内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会议纪要进行奖励额度核算,报招商引资履约办公室主任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报主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签批并报送区财政局,2个工作日内区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款到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个工作日内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企业拨款完毕。 

  3.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每月将申报“首次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兑现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向江源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进行书面汇报。 

  第二十二条  “企业提档升级”奖励兑现流程 

  (一)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2份; 

  2.企业享受“企业提档升级”奖励政策的政府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3.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银行收款账户信息材料1份; 

  4.前两年销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承诺书1份;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原件退回原单位,留存的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企业提档升级”奖励兑现程序 

  1.申请受理。项目单位组件申报材料报送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个工作日内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工作函,以及享受提档升级政策的企业名单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江源区税务局,1个工作日内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江源区税务局将企业前两年销售额和年利税情况书面报送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项目单位申请材料是否受理的答复。 

  2.审批和拨付。1个工作日内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会议纪要及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江源区税务局报送数据进行奖励额度核算,报招商引资履约办公室主任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报主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签批并报送区财政局,2个工作日内区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款到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个工作日内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企业拨款完毕。 

  3.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每月将申报“企业提档升级”奖励兑现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向江源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进行书面汇报。 

  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申报单位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招商引资履约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对享受事前奖补和事中奖补项目,要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申报单位按协议约定完成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项目单位接受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区财政、区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因主管单位履职不到位,造成出现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将资金挪作他用、造成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等情形的,区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区纪委监委处理。 

  章 附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当年享受的全部专项资金扶持总额不得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缴纳财政贡献区级可支配部分。对于特别重大、核心引导性的项目,如同一年度累加的奖补总额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缴纳财政贡献区级可支配部分,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如有变更按变更后的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附件:1.招商引资项目履约流程图.docx

  2.江源区产业类招商引资奖励资金领导小组.docx

   3.总部经济项目备案表.docx

  4.承诺函(企业模板)企业模板.docx

  5.承诺函(项目中介人模板).docx


责任编辑:张鑫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