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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法定
行政执法机关 |
一、1、负责全区地方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全区地方森林采伐限额。指导全区地方森林资源林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申报和管理工作,承担由国家和省、市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工作。负责草原、湿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
2、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3、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全区基层林业站工作。指导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地方林木种子苗木管理工作。承担全区林木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动检疫签证。
二、 1、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违法运输木材的案件;
2、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制品违法运输行为检查;
3、森林植物(含木材、苗木、种子等)运输证件检查、木材、种苗运输行为检查;
4、调运检疫证件检查;
5、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案件。
三、(一)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案件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立木材积不足2立方米(含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100株的案件;
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立木材积不足10立方米(含10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0株的案件;
3、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或者非法经营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案件。
(二)非法破坏林地的处罚案件
1、擅自开垦林地面积在10亩以内的案件;
2、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在10亩以内的案件。
四、1、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的;擅自移动、占用、拆除或者损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标志的;
2、违反规定,使用人对废弃的松木制品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随意弃置的;使用携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和造林的;
3、违反规定,实施疫木采伐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疫木流失的;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
4、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5、未依照条例规定调(承)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未按条例规定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引进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
6、未按条例规定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备案的,在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期间或者调运前,未申请产地检疫的;
7、违反规定,擅自开拆产品包装,调换林业植物及其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8、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从美国白蛾疫区调运带土坨的造林、绿化苗木的;
9、违反规定,引起灾(疫)情扩散的。
10、本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
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152号 |
0439-
3818866
0439-
3722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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