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源区人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江源区人社局 填报时间:2026 年 3 月 23 日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层级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
象 |
办理时
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是否属于
综合行政
执法领域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
就业促进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九)满足教学和实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十)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目录。3.《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2011】83号第七条——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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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企业、其他 |
30天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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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
就业促进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第四十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修改)第86、8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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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30天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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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
就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修订)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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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2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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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
就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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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20天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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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执法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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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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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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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执法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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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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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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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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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执法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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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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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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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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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禁止使用童工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执法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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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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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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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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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执法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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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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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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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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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行政检查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执法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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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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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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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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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劳务派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执法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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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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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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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执法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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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级。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第四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督促民办培训学校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预案,研究制定学校群体性突发事件预案,重大事件第一时间上报。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对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第四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从事职业培训的组织和个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查处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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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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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执法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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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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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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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对是否妨碍阻挠行政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执法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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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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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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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对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执法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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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评价机构监督管理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构建机构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建立评价机构信用评估机制,动态公布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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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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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执法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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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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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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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审核 |
其他
行政权利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业单位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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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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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即办件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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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归国华侨退休生活补贴的审批 |
其他
行政权利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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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归国华侨退休生活补贴的补充通知》(吉侨字〔2003〕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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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退休华侨 |
即办件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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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企事业单位人员跨区域调转审批 |
其他
行政权利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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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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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即办件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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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工伤保险服务 |
其他
行政权利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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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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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其他 |
60天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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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 |
其他
行政权利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业单位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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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吉人社联字〔2010〕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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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
1天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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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年度考核、开除处分备案 |
其他
行政权利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业单位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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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吉人社联〔2023〕1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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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
1天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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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初、中、高级职称评审申报 |
其他
行政权利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业单位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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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规定[2021]2号)第三章 申报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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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个人、企业 |
30天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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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政策审核 |
其他
行政权利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
就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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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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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养老保险服务 |
其他
行政权利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
就业促进科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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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1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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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区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核 |
其他
行政权利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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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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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30天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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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社保基金监督及举报受理 |
其他
行政权利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审计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第七十七条、七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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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60天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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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企业享受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认定 |
行政确认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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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2]10号);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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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企业,群众团体,其他 |
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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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对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续订劳动合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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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3年11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员录用备案手续的: (三) 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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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30 |
对用人单位未办理人员录用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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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3年11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员录用备案手续的: (三) 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
|
|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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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公布)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 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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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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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32 |
对用人单位违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七十三号,2012修定,2012年12月28日公布)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话供 项会做随电些映用人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3年11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款、抵押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每涉及人处-百元以 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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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33 |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3年11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包括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四)拒绝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五)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理阻挠的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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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34 |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公布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3年11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包括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四)拒绝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五)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理阻挠的情形 |
|
|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35 |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公布 )第九十条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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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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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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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0月26日公布 )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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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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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1月7日公布)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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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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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1月7日公布)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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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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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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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1月7日公布)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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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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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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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1月7日公布)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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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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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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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1月7日公布)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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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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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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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1月7日公布)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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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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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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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1月7日公布)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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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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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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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1月7日公布)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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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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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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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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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于2010年10月28日予公布)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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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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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对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于2010年10月28日予公布)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公布)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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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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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公布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9月18日公布)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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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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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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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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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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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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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年12月16日发布)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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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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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社部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2月9日公布)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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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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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岁未成年人及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公布 )第九十四条 ;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9月18日公布)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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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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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0月1日颁布)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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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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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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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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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公布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0月26日公布 ) 第二十三条(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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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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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产假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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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年4月28日公布)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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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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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对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9月18日公布)第六条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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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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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9月18日公布)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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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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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007年8月30日公布)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2009年7月31日公布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务行政部门或者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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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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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自2007年8月30日公布)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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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2009年7月31日公布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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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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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自2007年8月30日现予公布)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
《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2009年7月31日公布)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者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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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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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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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0月30日公布)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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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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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对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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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0月30日公布)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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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64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0月30日公布)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
|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65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行政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0月30日公布)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66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0月30日公布)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67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0月30日公布)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68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0月30日公布)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69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公布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
|
|
|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70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公布)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71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七十三号,2012修定,2012年12月28日公布)第九十二条; |
|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公布)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72 |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公布)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73 |
对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18日公布)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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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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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74 |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3年11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续订劳动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员录用备案手续的;(三)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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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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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于2007年8月30日公布)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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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76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03年2月19日公布 )第五十一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应当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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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77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03年2月19日公布 )第五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
|
|
|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78 |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03年2月19日公布)第五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本
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办学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
|
|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79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03年2月19日公布,)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
|
|
|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80 |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6〕29号)第三十条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81 |
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输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已于2005年6月2日公布)第十六条。 |
|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82 |
对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已于2005年6月2日公布)第十七条。 |
|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83 |
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执法监察科) |
|
|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已于2005年6月2日公布)第十八条。 |
|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84 |
监督本区内用人单位是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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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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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监督本区内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科 |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
|
|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86 |
监督本区内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科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87 |
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科 |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88 |
监督失业保险待遇的合法领取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科 |
|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
用人
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
| 89 |
社保基金监督及举报受理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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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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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企业社保经办机构 |
60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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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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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企业、社保经办机构 |
6个月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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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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