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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06-30     信息发布人: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源市监行处字〔2021ZD2 

 

当事人:白山江源东润仁和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店

 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联通公司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5MA0Y3MM470

负责人:高永艳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3日

经营范围:零售: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物制品(除疫苗)、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化妆品、日用品、消毒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12月22日当事人没有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处方药复方丹参滴丸。当事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没有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我队随即下达《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江源市监责改字〔2020〕ZD027 号,责令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改正。

 

2021年4月27日,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金殿、王成骁在监督检查中发现,2020年11月11日白山市江源东润仁和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配送给白山市江源东润仁和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店复方丹参滴丸共20盒,货架内摆放药品复方丹参滴2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50111,规格:每丸重27mg,生产厂家:天力士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0404,生产日期:20.03.27。经核查,该药店不能提供2021年4月6日销售1盒复方丹参滴丸医师开具的处方,当事人涉嫌没有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处方药复方丹参滴丸。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该药店不能提供2021年4月6日销售1盒复方丹参滴丸医师开具的处方,当事人没有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处方药复方丹参滴丸,构成没有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没有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该药店负责人签字确认《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永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二、证明当事人该药店能提供山江源东润仁和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司给二店的配送复方丹参滴丸的随货同行单,证明该药店销售药品复方丹参滴丸的购进渠道合格。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 该药店不能提供2021年4月6日销售一盒处方药复方丹参滴丸医师开具的处方,证明该药店没有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处方药复方丹参滴丸。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案件调查相关图片资料,证明执法人员案件调查过程及获得相关证据的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高永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姓名、年龄、住址、民族等基本信息。

证据七、当事人王玉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姓名、年龄、住址、民族等基本信息。

证据八、授权委托书一份,高永艳委托王玉芳全权负责此事。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依法于2021年5月1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源市监听告字〔2021〕ZD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没有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处方药复方丹参滴丸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本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如实向办案机构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的情况,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没款。

   名:白山市江源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

行:吉林银行白山江源支行

   号:4090100644635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或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视为放弃此权利。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5月 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