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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0-11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源市监处罚20252sp

当事人:白山市江源区幸福小馆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四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625MA168NWK8D

法定代表人:王翠君

成立日期:2013年5月6日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要求,我局委托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对全区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7月9日,我局收到白山市江源区幸福小馆米饭碗、菜盘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进行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苗明月、高嘉彤于2025年8月18日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5月6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22206250000210,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自2025年2月13日至2026年4月22日。                     

白山市江源区幸福小馆于2025年6月25日对米饭碗、菜盘进行消毒后,我局委托的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采样检验。2025年7月9日我局收到白山市江源区幸福小馆米饭碗、菜盘大肠菌群项目抽检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并于2025年7月13日将检验报告送至白山市江源区幸福小馆。2025年8月18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该店有2名从业人员,正常营业中,在该店未消毒柜。据该店负责人说他们一直使用消毒桶消洗,导致清洗不彻底,后续会立即购置消毒柜,并严格按要求使用消毒柜进行消毒。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1份;

2、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3、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4、现场检查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事实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8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源市监告〔20252号(sp)】,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消毒的米饭碗、菜盘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责令当事人立即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经洗净、消毒后使用,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29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