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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0-23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源市监处罚2025〕1号(SZ)

当事人: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民强果蔬大卖场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民强小区2号楼附房101-201门市|孙家堡子三委07-0302-0333-0014-04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605MA7CURU76K

法定代表人:张有旨 

成立日期:2021年11月18日

2025年9月8日,我局收到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题清单,抽检到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民强果蔬大卖场货架上摆放“手撕豆沙排面包、奶盐梳打饼干及牛奶味涂层棒饼干”为过期食品,对此进行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任洪丽、马俊驰于2025年9月8日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经查,在货架上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牛奶味涂层棒饼干,生产厂家为东莞亿智食品有限公司,进价是4元/每盒,售价是5元/每盒,共计4盒。手撕豆沙排面包,生产厂家为吉林省建周食品有限公司,进价是2.5元/每袋,售价是3元/每袋,共计1袋。奶盐梳打饼干,生产厂家为广东嘉士利食品有限公司,进价是3.3元/每袋,售价是4元/每袋,共计1袋。并对上述过期食品进行依法没收。

经查: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民强果蔬大卖场货架上的牛奶味涂层棒饼干规格:(40g/盒),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日一盒,2024年8月5日三盒,保质期12个月,生产厂家为东莞亿智食品有限公司,进价是4元/每盒,售价是5元/每盒。现场清点共4盒。均已超过保质期(截止2025年4月1日一盒,2025年8月5日三盒)。手撕豆沙排面包规格(110g/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19日,生产厂家为吉林省建周食品有限公司,进价是2.5元/每袋,售价是3元/每袋,现场共清点1袋。已超过保质期(截止2025年8月18日)。奶盐梳打饼干规格(100g/袋),生产厂家为广东嘉士利食品有限公司,进价是3.3元/每袋,售价是4元/每袋,现场共清点1袋,已超过保质期(截止2025年7月19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1.8元。由于该店铺经营规模小,经营者年纪较大,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无法证实其已售出上述批次过期食品,以上三种商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未接到该商户销售过期食品的投诉举报线索,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题清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过期食品的情况;

证据四、现场检查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事实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有旨姓名、年龄、住址、民族等基本信息 ;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的进货数量及价格。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9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源市监罚告〔2025〕1号(SZ)),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及证据证明,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手撕豆沙排面包、奶盐梳打饼干及牛奶味涂层棒饼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手撕豆沙排面包、奶盐梳打饼干及牛奶味涂层棒饼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期间积极主动配合,马上对销售商品进行全部检查,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使行政机关的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至:本局综合科(财务)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10  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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