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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2-09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源市监处罚2025ZL1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宏大液化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220605MA17Y24F45    

住所(住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林子头村八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崔琦忠              

2025年11月5日,本局接收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下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2025省监抽处字第0919003号)以及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D-TXZJ/20250727702号)各一份,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中载明“在省厅组织的2025年吉林省燃气及相关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中,经检验,白山市江源区宏大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据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一栏载明:“经检验,白山市江源区宏大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调压静特性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要求,依据《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5年11月6日,本局决定对白山市江源区宏大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同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当事人确认已于2025年8月31日收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送达的检验报告(编号SD-TXZJ/20250727702号)以及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5070491号),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于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库房中存有同批次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规格型号:JYT0.6L-A)42个(含备用样品3个)尚未销售,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江源市监强制〔2025〕ZL1号)、《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江源市监物〔2025〕ZL1号),经当事人核对查封产品型号、数量无误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陪同下,对当事人库存的42个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规格型号:JYT0.6L-A)进行了查封,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情况。

经查:于白山市江源区宏大液化气有限公司抽取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样品名称: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格型号:JYT0.6L-A;生产厂家:衡水金厨友五金有限公司;厂家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枣强镇胡庄村胜利巷7号)为当事人所销售,该批产品系当事人于2024年10月9日从衡水金厨友五金有限公司购进,进货数量50个,进货价15.6元/个,截止案发时,该批产品已销售8个(含监督抽查样品3个),销售价20元/个,现有库存42个(含监督抽查备样3个),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1000元(50个X20元/个),当事人获取的违法所得为35.2元[(20元/个-15.6元/个)X8个]。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出具的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编号:2025省监抽处字第0919003号)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出具的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编号:2025070491号)一份,证明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依法对白山市江源区宏大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证据三、2025年7月27日在白山市江源区宏大液化气有限公司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编号:2025070491)一份,证明抽查检验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格型号:JYT0.6L-A)的产品信息以及样品是在当事人处抽取的。

证据四、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D-TXZJ/20250727702号)、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编号:SD-TXZJ/20250727702号)、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出具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5070491)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规格型号:JYT0.6L-A)经检验检测,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自然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规格型号:JYT0.6L-A)的进货数量及价格。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衡水金厨友五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九、2025年11月6日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十、2025年12月2日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解除强制措施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十一、2025年11月6日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十二、案件调查相关图片资料五份,证明执法人员案件调查过程及获得相关证据的情况。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11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源市监罚告〔2025〕ZL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鉴于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主动说明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规格型号:JYT0.6L-A)的进货来源,提供产品进货记录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四节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86“违法程度:较轻。判断标准: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货值金额1000元(50个X20元/个),获取的违法所得为35.2元[(20元/个-15.6元/个)X8个]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20元,依法上缴国库;

三、没收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规格型号:JYT0.6L-A)42个。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局综合科(财务)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1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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