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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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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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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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 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对市场类标准的监管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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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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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管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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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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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社会组织、机关和事业单位等性质检验检测机构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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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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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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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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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经营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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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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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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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13届第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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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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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行政检查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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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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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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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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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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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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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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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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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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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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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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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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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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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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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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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届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十三届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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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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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企业或个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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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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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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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对生产者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等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届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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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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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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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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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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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注或未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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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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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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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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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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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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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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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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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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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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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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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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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届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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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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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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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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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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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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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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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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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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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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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届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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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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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对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展开调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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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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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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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13届第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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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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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对为销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供货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届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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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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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对经营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届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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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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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对经营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届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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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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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对销售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届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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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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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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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对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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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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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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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届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届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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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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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届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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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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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对未经认证并标认证标志的农业机械产品擅自出厂、销售和进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届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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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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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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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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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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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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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对眼镜配置者违反配备计量器具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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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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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对经营者违反计量器具有关使用、维护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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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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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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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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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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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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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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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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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对取证后未能保持规定的生产条件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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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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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对试生产企业未标注“试制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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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41 |
对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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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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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国抽或省抽不合格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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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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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对未按期提交报告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
|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44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
|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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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对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等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
|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46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违法出租、出借或转让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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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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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未按规定标注标志和编号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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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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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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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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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49 |
对无证生产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
|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50 |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第698号) |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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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届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
|
|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52 |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届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
|
|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53 |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届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
|
|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54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届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
|
|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55 |
对生产、销售或经营性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届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
|
|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56 |
对经营者被抽检商品不合格,经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
|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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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对集市主办者违反配备计量器具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
|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58 |
对销售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
|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59 |
对销售者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
|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60 |
对销售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届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二十七条 |
|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61 |
对经营者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
|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62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届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
|
|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63 |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
|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64 |
对用重点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13届第16号) |
|
|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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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13届第16号) |
|
|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66 |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行政检查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67 |
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的行政检查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届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
|
|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68 |
对有机产品认证的行政检查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
|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6号)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69 |
对拒绝、阻挠能源计量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
|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70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
|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71 |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13届第16号) |
|
|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72 |
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
|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73 |
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8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届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
|
|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74 |
对使用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
|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75 |
对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
|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76 |
对制造、销售、使用(修理)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
|
|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77 |
对强检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
|
|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78 |
对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未送其他检定机构进行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
|
|
|
|
公民、法人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79 |
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
行政 许可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0.5天 |
不收费 |
|
| 80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
行政许可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0.5天 |
不收费 |
|
| 81 |
个人独次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
行政许可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即办 |
不收费 |
|
| 82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 |
行政许可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即办 |
不收费 |
|
| 83 |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 |
行政许可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
|
|
自留然人 |
即办 |
不收费 |
|
| 84 |
药品经营许可证新办、变更、注销 |
行政许可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
|
|
|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5工作日 |
不收费 |
|
| 85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81号 |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5工作日 |
不收费 |
|
| 86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81号 |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87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变更、注销 |
行政许可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88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
行政许可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81号 |
|
|
|
|
自留然人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89 |
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歇业 |
行政备案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天 |
不收费 |
|
| 90 |
非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歇业 |
行政备案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即时 |
不收费 |
|
| 91 |
个人独次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歇业 |
行政备案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即时 |
不收费 |
|
| 92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歇业 |
行政备案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即时 |
不收费 |
|
| 93 |
个体工商户歇业 |
行政备案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即时 |
不收费 |
|
| 94 |
章程或合伙协议备案 |
行政备案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即时 |
不收费 |
|
| 95 |
经营期限或合伙期限备案 |
行政备案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即时 |
不收费 |
|
| 96 |
有限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
行政备案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即时 |
不收费 |
|
| 97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行政备案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即时 |
不收费 |
|
| 98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
行政备案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即时 |
不收费 |
|
| 99 |
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
行政备案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
|
|
自留然人 |
即时 |
不收费 |
|
| 100 |
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 |
行政备案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即时 |
不收费 |
|
| 101 |
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人相关信息 |
行政备案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即时 |
不收费 |
|
| 102 |
名称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4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即时 |
不收费 |
|
| 103 |
股权出质登记、变更、注销 |
行政确认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
|
|
《股国登记管理办法》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即时 |
不收费 |
|
| 104 |
增、减、补、换营业执照 |
其他行政权力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即时 |
不收费 |
|
| 105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106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行政 许可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即时 |
不收费 |
|
| 107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行政 许可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即时 |
不收费 |
|
| 108 |
登记档案查询 |
其他行政权力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即时 |
不收费 |
|
| 109 |
食品摊贩登记 |
行政许可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81号 |
|
|
|
|
自留然人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110 |
名称争议裁决 |
其他行政权力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4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个月内 |
不收费 |
|
| 111 |
接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 |
行政确认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112 |
市 场主体年度公示 |
其他行政权力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 |
不收费 |
|
| 113 |
撤销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114 |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15 |
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16 |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17 |
市场主体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18 |
市场主体未及时办理备案登记的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19 |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悬挂执照的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20 |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21 |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22 |
市 场主体年度未按规定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审批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23 |
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服务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 |
|
|
|
自留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24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科 |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
|
|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25 |
对消费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81号 ) |
|
|
|
消费品生产者、销售者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26 |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科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81号) 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3.《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45号) |
|
|
|
学校、养老院等食堂、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27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科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81号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4号令) 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5.《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6.《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 |
|
|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28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科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81号 )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
|
|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29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81号 ) |
|
|
|
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30 |
对消费品销售者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科 |
|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届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
|
|
|
消费品销售者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31 |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科 |
|
|
《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 |
|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32 |
对经营者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秩序管理与价格监督检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
|
|
|
|
经营者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33 |
对妨碍价格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秩序管理与价格监督检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
|
|
|
|
经营者、价格检查对象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34 |
对个人从事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秩序管理与价格监督检查科 |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
|
|
|
经营者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35 |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不正当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秩序管理与价格监督检查科 |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
|
|
|
经营者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36 |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秩序管理与价格监督检查科 |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
|
|
|
经营者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37 |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秩序管理与价格监督检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十二号) |
|
|
|
|
经营者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38 |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秩序管理与价格监督检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十二号) |
|
|
|
|
经营者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39 |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秩序管理与价格监督检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十二号) |
|
|
|
|
经营者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40 |
对燃气充装单位的监管 |
行政 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及基层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
|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即办 |
不收费 |
|
| 141 |
对特种设备安装行为的监管 |
行政 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及基层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
|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即办 |
不收费 |
|
| 142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管 |
行政 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及基层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
|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即办 |
不收费 |
|
| 143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管 |
行政 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及基层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
|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即办 |
不收费 |
|
| 144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及基层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
|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内 |
不收费 |
|
| 145 |
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及基层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
|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内 |
不收费 |
|
| 14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
|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47 |
对首次进口的化妆品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
|
|
|
|
化妆品经营企业 |
即办 |
不收费 |
|
| 148 |
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
|
|
|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即办 |
不收费 |
|
| 149 |
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
|
|
|
|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 |
即办 |
不收费 |
|
| 150 |
对单位使用医疗器械行为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
|
|
|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
即办 |
不收费 |
|
| 151 |
对单位经营使用医疗器械行为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
|
|
|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
即办 |
不收费 |
|
| 152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国家主席令第31号) |
|
|
|
|
药品零售企业 |
即办 |
不收费 |
|
| 153 |
对家用视听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 |
|
|
|
|
家用视听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54 |
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
|
|
|
|
经营者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55 |
对固定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 4 号) |
|
|
|
|
固定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56 |
对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 4 号) |
|
|
|
|
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57 |
对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 |
|
|
|
|
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58 |
对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1号 |
|
|
|
商标代理机构 |
即办 |
不收费 |
|
| 159 |
对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1号 |
|
|
|
商标代理机构 |
即办 |
不收费 |
|
| 160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用评价制度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电子商务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
|
|
|
|
电子商务平台 |
即办 |
不收费 |
|
| 161 |
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
|
|
|
各领域经营者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62 |
对单位和个人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
|
|
|
各领域经营者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63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电子商务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
|
|
|
|
电子商务平台 |
即办 |
不收费 |
|
| 164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电子商务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
|
|
|
|
电子商务平台 |
即办 |
不收费 |
|
| 165 |
对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电子商务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
|
|
|
|
电子商务平台 |
即办 |
不收费 |
|
| 166 |
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
|
|
|
各领域经营者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67 |
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
|
|
|
各领域经营者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68 |
对拍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77号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
|
|
|
拍卖行业 |
即办 |
不收费 |
|
| 169 |
对拍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
|
|
|
拍卖行业 |
即办 |
不收费 |
|
| 170 |
对拍卖人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77号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
|
|
|
拍卖行业 |
即办 |
不收费 |
|
| 171 |
对拍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77号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
|
|
|
拍卖行业 |
即办 |
不收费 |
|
| 172 |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
|
|
|
拍卖行业 |
即办 |
不收费 |
|
| 173 |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
|
|
|
拍卖行业 |
即办 |
不收费 |
|
| 174 |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
|
|
|
拍卖行业 |
即办 |
不收费 |
|
| 175 |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
|
|
|
拍卖行业 |
即办 |
不收费 |
|
| 176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
|
|
拍卖行业 |
即办 |
不收费 |
|
| 177 |
对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
|
|
拍卖行业 |
即办 |
不收费 |
|
| 178 |
对拍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77号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
|
|
|
拍卖行业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79 |
对拍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77号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
|
|
|
拍卖行业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80 |
对拍卖人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
|
|
|
拍卖行业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81 |
对拍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77号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
|
|
|
拍卖行业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82 |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
|
|
|
拍卖行业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83 |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
|
|
|
拍卖行业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84 |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
|
|
|
拍卖行业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85 |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77号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
|
|
|
拍卖行业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86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77号 |
|
|
|
|
拍卖行业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87 |
对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
|
|
|
拍卖行业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88 |
对各类市场主体合同欺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
|
|
|
各领域经营者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89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电子商务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
|
|
|
|
电子商务平台 |
即办 |
不收费 |
|
| 190 |
对持续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电子商务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
|
|
|
|
电子商务平台 |
即办 |
不收费 |
|
| 191 |
对各类市场主体以暴力胁迫恶意串通等方式危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
|
|
|
各领域经营者 |
90日内 |
不收费 |
|
| 192 |
对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电子商务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
|
|
|
|
电子商务平台 |
即办 |
不收费 |
|
| 193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电子商务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
|
|
|
|
电子商务平台 |
即办 |
不收费 |
|
| 194 |
对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文物保护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
|
|
|
|
拍卖行业 |
即办 |
不收费 |
|
| 195 |
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文物保护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
|
|
|
|
拍卖行业 |
即办 |
不收费 |
|
| 196 |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文物保护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
|
|
|
|
拍卖行业 |
即办 |
不收费 |
|
| 197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文物保护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
|
|
|
|
拍卖行业 |
即办 |
不收费 |
|
| 198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文物保护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
|
|
|
|
拍卖行业 |
即办 |
不收费 |
|
| 199 |
对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文物保护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
|
|
|
|
拍卖行业 |
90 |
不收费 |
|
| 200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文物保护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
|
|
|
|
拍卖行业 |
90 |
不收费 |
|
| 201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证亮照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电子商务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
|
|
|
|
电子商务平台 |
即办 |
不收费 |
|
| 202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电子商务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
|
|
|
|
电子商务平台 |
即办 |
不收费 |
|
| 203 |
对广告主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
|
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 |
即办 |
不收费 |
|
| 204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
|
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 |
即办 |
不收费 |
|
| 205 |
对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
|
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 |
即办 |
不收费 |
|
| 206 |
对违法广告代言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
|
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 |
即办 |
不收费 |
|
| 207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
|
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 |
即办 |
不收费 |
|
| 208 |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
|
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 |
即办 |
不收费 |
|
| 209 |
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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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 |
即办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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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 |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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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 |
90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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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广告主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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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 |
90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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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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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 |
90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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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 |
对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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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 |
90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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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 |
对违法广告代言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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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 |
90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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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5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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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 |
90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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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6 |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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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 |
90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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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 |
对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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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 |
90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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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8 |
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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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 |
90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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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9 |
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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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 |
90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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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电子商务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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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 |
即办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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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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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 |
即办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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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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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 |
90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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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3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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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 |
90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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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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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 |
90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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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5 |
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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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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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 |
即办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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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6 |
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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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 |
90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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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7 |
对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用户设置条件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广告知识产权管理科 |
《电子商务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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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 |
即办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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