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江罚字[2022]005号
山东青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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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 2022年8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六十六条:禁止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2年12月12日,你(单位)对我局下达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书至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源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