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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5     信息发布人:法规科

白山0605环罚[2023]01号

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铭辉矸石加工厂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        负责人:孙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625L65527017G

  我局于 2023年3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3年4月25日,你(单位)对我局下达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罚款人民币玖仟肆佰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书至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源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