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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28     信息发布人:执法大队

白山0605环罚〔2023〕10号

当事人:白山市江源区君成页岩瓦厂

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5717117521T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林子头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世娥

  白山市江源区君成页岩瓦厂,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3年1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白山0605环罚(听)告〔2023〕10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0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白山市江源区君成页岩瓦厂2020年6月办理的排污许可证于2021年9月被我局吊销,该厂现正常生产排放污染物,属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证据1】君成现场检查照片 001.jpg【证据2】君成现场勘察笔录 001.jpg【证据3】君成调查讯问笔录1 001.jpg【证据4】君成调查讯问笔录1 002.jpg【证据5】君成调查讯问笔录2 001.jpg【证据6】君成调查讯问笔录2 002.jpg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现根据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在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贰拾壹万柒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行政处罚贰拾壹万柒仟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没款,(户名:电子缴款;账号:电子缴款;开户行:电子缴款)。 你(公司)缴纳罚没款后,应将农行加盖印章后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和《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一联送到或邮寄我局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邮编:134700)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