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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1-03     信息发布人:执法大队

白山0605环不罚〔2023〕3号

当事人:白山市昕源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5MAD57KHKXE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林子头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褚福成

  白山市昕源建材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3年12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白山0605环罚(听)告〔2023〕13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白山市昕源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证据1】昕源现场检查笔录.pdf【证据2】昕源调查讯问笔录.pdf【证据3】昕源现场照片.pdf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在企业原址建设,未造成危害后果。

  现根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在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建议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没款,(户名:电子缴款;账号:电子缴款;开户行:电子缴款)。 你(公司)缴纳罚没款后,应将农行加盖印章后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和《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一联送到或邮寄我局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邮编:134700)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