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0605环罚〔2024〕1号
当事人:白山市江源区欣城供热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5MA15089X2N
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峻浩
白山市江源区欣城供热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4年01月0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白山环罚0605(听告)〔2024〕1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3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石人镇检查发现:白山市江源区欣城供热有限公司石人供热站,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开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证据1】欣城2023现场检查笔录.pdf【证据2】欣城2023现场照片.pdf【证据3】欣城2023询问笔录.pdf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开工生产。
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在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没款,(户名:电子缴款;账号:电子缴款;开户行:电子缴款)。 你(公司)缴纳罚没款后,应将农行加盖印章后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和《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一联送到或邮寄我局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邮编:134700)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