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0605环罚〔2024〕2号
当事人:白山市江源区欣城供热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5MA15089X2N
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峻浩
白山市江源区欣城供热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4年01月0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白山0605环罚(听)告〔2024〕2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白山市江源区欣城供热有限公司石人供热站,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证据1】欣城互联网现场笔录.pdf【证据2】欣城互联网讯问笔录.pdf【证据3】欣城互联网现场照片.pdf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未落实自动监控环境管理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在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没款,(户名:电子缴款;账号:电子缴款;开户行:电子缴款)。你(公司)缴纳罚没款后,应将农行加盖印章后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和《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一联送到或邮寄我局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邮编:134700)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