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4-06-25 信息发布人:监察大队 |
白山0605环罚〔2024〕3号 当事人: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后堡村胜伍饲养场 社会信用代码:92220625MA17EXB52F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后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胜伍 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后堡村胜伍饲养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4年06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白山0605环罚(听)告〔2024〕3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06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饲养场建有防渗漏储粪一座、储尿池一个,容积各40m3,目前已满。饲养场猪粪猪尿直接排入容积约80m3土坑里,未做防渗漏处理,沉淀后又排入容积150m3土坑里,采用塑料布做防渗漏处理。现场发现土坑下方有漏点,并流入下游小水沟。饲养场下游小水沟水流浑浊有臭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证据1】调查询问笔录.pdf 【证据2】现场勘察笔录.pdf 【证据3】现场照片.pdf 【证据4】D344399_20240606091458000_00012[00h00m08s-00h00m27s].gif 【证据5】D344399_20240606091745000_00013[00h00m08s-00h00m27s].gif 【证据6】D344399_20240606100523000_00017[00h00m04s-00h00m22s].gif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现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在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计算,处罚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计算,处罚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各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户名:电子缴款;账号:电子缴款;开户行:电子缴款)。 你(公司)缴纳罚没款后,应将农行加盖印章后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和《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一联送到或邮寄我局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邮编:134700)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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