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4-08-23 信息发布人:监察大队 |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山0605环罚〔2024〕4号 当事人:敦化市宏鑫工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3MA1597GJ9R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林子头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德财 敦化市宏鑫工贸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4年08月0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白山0605环罚(听)告〔2024〕4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0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敦化市宏鑫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中旬在江源区石人镇林子头村三社建设碎石场,2023年4月中旬建设完成。该公司环评手续正在办理当中,现处于设备调试阶段,主要生产设备为:颚式破碎机一台,采用喷淋除尘,锤破机一台,采用布袋式除尘,振动筛两台,采用喷淋除尘。院内露天堆存废石料约30万立方米,未进行苫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证据1】敦化宏鑫现场检查照片.pdf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在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没款,(户名:电子缴款;账号:电子缴款;开户行:电子缴款)。 你(公司)缴纳罚没款后,应将农行加盖印章后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和《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一联送到或邮寄我局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邮编:134700)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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