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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25     信息发布人:法规科

白山0605环罚〔2024〕6号

当事人:白山市江源区绿水园净化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5054089020K

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利民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崇泽

    白山市江源区绿水园净化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4年11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白山0605环罚(听)告〔2024〕6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排水超越管闸门关闭不严,导致部分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排水超越管排入出水观察井并与处理过的污水混合后排入浑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证据1】绿水园现场检查(勘察)笔录.pdf【证据2】绿水园现场照片.pdf【证据3】绿水园调查询问笔录2.pdf【证据4】绿水园调查询问笔录1.pdf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在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关闭排水超越管闸门。

    2、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进行行政处罚,c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叁拾肆万壹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关闭排水超越管闸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进行行政处罚人民币叁拾肆万壹仟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没款,(户名:电子缴款;账号:电子缴款;开户行:电子缴款)。 你(公司)缴纳罚没款后,应将农行加盖印章后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和《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一联送到或邮寄我局(地址: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邮编:134700)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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