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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2-25     信息发布人:监察大队

白山0605环罚〔2025〕1号
当事人:白山市江源区吉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57404993965
地址:江源区孙家堡子镇协力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国军
   白山市江源区吉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02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白山0605环罚(听)告〔2025〕1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4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白山市江源区吉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部分车辆检测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YZ067LMNOP8345TU)、CVN(797A5056)代码相同,疑似使用(OBD)作弊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证据1】吉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pdf【证据2】吉昌调查询问笔录.pdf【证据3】吉昌现场照片.pdf【证据4】吉昌购买记录.pdf【证据5】吉昌车辆检测报告清单.pdf【证据6】吉昌主动投案书.pdf【证据7】吉昌在用车检验(测)报告.pdf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在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进行行政处罚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壹万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进行行政处罚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进行行政处罚人民币壹拾陆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壹万肆仟捌佰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没款,(户名:电子缴款;账号:电子缴款;开户行:电子缴款)。 你(公司)缴纳罚没款后,应将农行加盖印章后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和《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一联送到或邮寄我局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邮编:134700)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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