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0605环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白山市石人钰龙选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辰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5MAEH25P1X7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
白山市石人钰龙选矿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4日对白山市石人钰龙选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尾矿渣未经压滤直接排入尾矿坑,与环评要求生产工艺不符,属擅自改变生产工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5年4月24日取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5年4月28日取得的调查讯问笔录两份,以上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
2、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5年4月23日、2025年4月24日分别取得的现场照片证据两份,视频证据一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真实性。
3、你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提供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吉林省金纬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对你公司资产的评估报告一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该项目投资额。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6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05环罚听告【2025】2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确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各项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内容和对应的裁量等级,使用裁量基准计算。计算公式:最终处罚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x【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该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557882.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上限为127894.1万元.1、总个性基准数值:3+4/2=3.5。2、总共性基准数值:1+1/2=1。3、总修正基准数值:0+-1+-1+0/4=-0.5,根据以上数值计算出处罚数额为51157.64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壹佰伍拾柒元陆角肆分。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结缴帐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我局开具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