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行政法信息公示>行政执法部门>生态环境局>事后公开 返回首页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7-10     信息发布人:监察大队

白山0605环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白山市江源区虹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八宝选矿厂
法定代表人:姜春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5584608094G
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村北三采
  白山市江源区虹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八宝选矿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30日对白山市江源区虹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八宝选矿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已办理环评手续,并完成自主验收。生产工艺:铁矿石-破碎-球磨-浮选-铁精粉,产品为铁精粉。现处于停产状态,检查当日无生产痕迹。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尾矿渣在尾矿库外露天堆存,未采取苫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5年5月30日取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6月4日取得的调查讯问笔录2份,以上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
  2、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5年6月4日取得的现场照片证据2份,视频证据1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真实性。
  3、你公司于2025年6月4日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6月5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告知你单位(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6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05环罚听告【2025】3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最终处罚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x【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为10万元.1、总个性基准数值:1+2/2=1.5。2、总共性基准数值:1+1/2=1。3、总修正基准数值:-2+-2+-2+0/4=-1.5,根据以上数值计算出处罚数额为1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结缴帐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我局开具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9日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