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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0-10     信息发布人:法规科

白山0605环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白山市江源区绿水园净化有限公司石人分公司                    
负责人:朱崇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5MABPKMQA63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北山街六委
  白山市江源区绿水园净化有限公司石人分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9日,我局江源区分局执法人员邢吉(执法证编号:07060215034)、李思辉(执法证编号:07060215026)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建有4台污水提升泵,按要求应保持“三开一备”运行状态,检查时仅1台提升泵开启。该行为人为降低生活污水提升能力,导致应处理的生活污水未进入污水处理系统,经外网管道从污水井外溢并流入石人河,构成“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5年5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6月3日、8月19日制作的《调查讯问笔录》共3份,客观记录现场检查时间、地点及过程,明确记载“4台污水提升泵仅一台开启”的实际情况,于“三开一备”法定要求形成对比,证实“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2、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5年6月3日收集的现场照片3份、视频证据1份,直观证明生活污水从污水井外溢因“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护设施”所导致,以上证据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的真实性;
  3、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单位授权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合法登记主体,具备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资格,确保处罚对象准确,证实现场负责人授权权限其配合检查、接受询问的行为有效,确认该公司负责人身份,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4、该公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记载“三开一备”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要求,证明你公司知晓并负有义务,“仅开1台泵”属于“未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核心依据,证明“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定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05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项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确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各项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内容和对应的裁量等级,使用裁量基准计算。处罚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法定处罚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总个性基准数值:生活废水(裁量1)、持续时间10天以上(裁量5)、日排放量100顿以上(裁量5),(1+5+5)/3=3.67;总共性基准数值:违法次数两年内违法一次(裁量1)、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1),(1+1)/2=1;总修正基准数值:立即整改(裁量-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裁量-1)、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1)、地区差异(裁量0),(-2+-1+-1+0)/4=-1,根据以上数值计算出处罚金额为367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柒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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