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0605环罚〔2025〕6号
当事人名称:白山市江源区锦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棒槌砬子石灰石矿
法定代表人:鞠铠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53398749979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镇棒槌砬子村
白山市江源区锦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棒槌砬子石灰石矿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29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执法人员车越巍(执法证编号:07060215014)、孙海(执法证编号:07060215022)到你公司调查,现场发现有部分成品料0.5cm石子约500立方米、石粉约1500立方米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5年8月29日取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5年9月1日取得的调查询问笔录二份,以上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
2、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5年8月29日取得的现场照片证据一份,视频证据一份,以上证据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的真实性。
3、白山市江源区锦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棒槌砬子石灰石矿于2025年9月1日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项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确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各项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内容和对应的裁量等级,使用裁量基准计算。处罚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法定处罚金额上限为10万元;总个性基准数值:(1+2)/2=1.5;总共性基准数值:(1+1)/2=1;总修正基准数值:(-1+-2+-1+0)/4=-1,根据以上数值计算出处罚金额为15000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结缴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我局开具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