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0605环罚〔2025〕12号
当事人名称:白山市江源区欣城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峻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5MA15089X2N
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34号
白山市江源区欣城供热有限公司,涉嫌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出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0月28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接到上级交办案件:“白山市江源区欣城供热有限公司,涉嫌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出总量控制指标排放”。2025年10月28日,白山市强化监督定点帮扶组到白山市江源区欣城供热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湾沟镇供热站燃煤锅炉总排口二氧化硫超出总量控制指标排放;你公司松树供热站燃煤锅炉总排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出总量控制指标排放。你公司存在涉嫌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出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5年10月28日提供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两人执法。
2、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5年10月28日取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份,2025年10月31日取得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上证据证明现场检查时,白山市江源区欣城供热有限公司湾沟镇供热站燃煤锅炉总排口二氧化硫超出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松树镇供热站燃煤锅炉总排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出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的实际情况。
3、白山市江源区欣城供热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提供法定代表人、环保负责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单位授权书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和被委托人身份以及授权委托的事实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白山市江源区欣城供热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提供《白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2份、《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集中供热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集中供热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以上证据证明白山市江源区欣城供热有限公司湾沟镇供热站的二氧化硫审批排放量、白山市江源区欣城供热有限公司松树镇供热站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审批排放量;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2份、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相关信息截图2份,以上证据证明白山市江源区欣城供热有限公司湾沟镇供热站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白山市江源区欣城供热有限公司松树镇供热站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
5、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5年10月31日提供白山市江源区欣城供热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截图1份,以上证据证明白山市江源区欣城供热有限公司规模为小型企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05环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项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确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各项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内容和对应的裁量等级,使用裁量基准计算: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超总量数值:超过50%不足100%,裁量等级为4;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一)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2次,裁量等级为2;(二)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二)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三)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四)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0。
计算公式:最终处罚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x[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0万元×[(4÷1)+(2+1)÷2+(0-1-1+0)÷4]÷10=50万元,根据以上数值计算出处罚数额为50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