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昌源人参生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吉林人参生命科技产业园区科技孵化基地建设项目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原则同意你单位新建吉林人参生命科技产业园区科技孵化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白山市江源区吉林人参生命科技产业园区内(中心坐标点位:东经:126.590807o、北纬:42.074127o),该项目区分为A和B两个地块,一路之隔,项目东侧隔中央大街30m为金森赛德公司,南侧为农田,西侧隔墙2m为待拆迁新华村居民(3户),隔农田30m为新华村居民,北侧为闲置厂房。该项目建设标准厂房4座,综合厂房1座、配套服务中心、仓库、门卫和污水站各一座,主要用于招商引入以人参产品研发的企业,要求入驻企业符合吉林人参生命科技产业园规划要求,本次只负责建设,并为孵化园区引进的企业提供食堂就餐服务,不进行任何生产和研发,入园企业需另做环评。污水站采用“A/O处理工艺”,处理规模为150m3/d(10m3/h),污水站集水范围为服务中心,不包括厂房内入驻孵化基地企业排水,处理对象为园区管理人员生活污水及食堂废水。项目总投资:13899.88万元,环保投资:180万元。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控制该项目营运期废水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该项目废水全部进入自建污水站处理,废水经有效处理后,各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排放标准限值,处理后废水经园区排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后各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后,最终排入浑江,严禁直接外排。保护项目所在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满足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标准。
(二)控制该项目运营期废气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该项目建成后废气主要为食堂油烟和污水站恶臭气体,恶臭气体经过有效处理后,排放浓度满足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要求;食堂油烟经过有效处理后,排放浓度满足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mg/m3限值要求。保护项目所在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的要求。
(三)控制该项目产噪设备的噪声强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强度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区标准要求。保护项目所在地周围声环境质量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3类区标准要求。
(四)合理处置该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做好固废物的分类管理,加强固废物的收集和临时贮存,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废水经沉淀后作为施工场地降尘用水,严禁外排。
(六)该项目要文明施工,尽量减少对项目周边环境的破坏,保护项目所在地周围生态环境不受影响。
(七)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的要求施工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如建设内容、地点、规
模等发生改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
五、请江源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项目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二O二0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