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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鼎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11-20     信息发布人:审批科

江源环审发[2023]14 号

吉林鼎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中环赢创(吉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写的《吉林鼎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及专家审查意见收悉。该项目经专家评审,符合审批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审批意见

  你公司拟项目总投资:70万元,位于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协力村、江源煤化工园区,性质为工业用地。该项目厂区中心坐标为:经度:126°36'45.999" 纬度:42°2'27.489"。该项目拟将现有危废暂存间调整了库房,拟在厂区内新建2个集装箱式危险废物暂存间(每个面积为28m2),建在LNG项目预处理区东北侧。该项目危险废物暂存间建成后,取消原厂区内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厂区产生的危废均拟储存于新建危险废物暂存间内,且新建危险废物暂存间不对外收集其他企业的危险废物。

  2009年1月,吉林鼎运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吉林省兴环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吉林鼎运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焦化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09年1月22日,白山市环境保护局以白山环发[2009]4号对《吉林鼎运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焦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2015年12月22日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吉林)名称变核内字[2015]第000898号》由吉林鼎运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吉林鼎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进行环境保护阶段性验收,仅对2#焦炉及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环保工程进行验收。于2013年11月委托吉林化工学院编制完成了《吉林鼎运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焦炉气综合利用生产LNG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了原白山市环境保护局《吉林鼎运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焦炉气综合利用生产LNG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白山环审行字[2013]09号,2013年12月26日),该项目正在建设中。于2022年8月委托吉林省天成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吉林鼎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焦炉煤气自备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取得了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吉林鼎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焦炉煤气自备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山环审字(表)[2022]45号,2022年9月9日),于2023年9月进行环境保护验收。该企业已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2206015789363663001P。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发展规划。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废水经沉淀后作为施工场地降尘用水,严禁外排。

  (二)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控制该项目运营期废气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该项目产生非甲烷总烃经过有效措施处理后,排放浓度须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保护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要求。

  (三)该项目不新增员工,不新增生活用水;项目运营过程中不产生生产废水。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控制该项目运营期产噪设备的噪声强度,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厂界噪声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 3类标准要求。保护项目所在地周围声环境质量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3类区标准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做好固废物的分类管理,加强固废物的收集和临时贮存,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环境管理。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和信息公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的要求施工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及相应环保措施落实后,应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履行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竣工环保验收等相关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江源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项目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