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环审发[2024]01号
吉林省悦顺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林昌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写的《吉林省悦顺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及专家审查意见收悉。该项目经专家评审,符合审批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审批意见
你公司拟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位于吉林江源经济开发区内,项目厂区中心坐标为东经 126°32′29.615″,北纬 41°57′12.914″。项目所在厂区东侧隔墙 2m 为小河口村居民住宅;南侧隔路由东至西分别为小河口村居民以及农田,西南侧为石人镇生活污 水处理厂,西南侧 318m 处为小河口村三组居民;西侧隔墙为闲置厂区,距离厂界412m处为安乐屯居民;北侧为石人河,隔河为公路,东北侧距离厂界 66m处为小河口村居民住宅,与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环境敏感点为项目东侧厂界外2m小河口村居民。本项目占地面积 19168.35㎡,项目占地为工业用地。该项目年产聚乙烯包装膜 7000t,聚乙烯农膜 2000t。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发展规划。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废水经沉淀后作为施工场地降尘用水,严禁外排。
(二)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主要污染物为生产车间内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和有机废气和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和有机废气。污染物经过有效处理后排放浓度须满足控制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标准要求;印刷车间产生污染物经过有效处理后须满足GB41616-2022《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经过有效处理后须满足GB41616-2022《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保护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要求。
(三)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控制该项目运营期废水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该项目产生废水主要为职工产生的生活污水,该项目产生废水排入厂区内防渗旱厕,定期清掏还田,严禁直接外排。保护项目所在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控制该项目运营期产噪设备的噪声强度,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厂界噪声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 2类标准要求。保护项目所在地周围声环境质量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2类区标准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该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存储及处理执须满足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暂存须满足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做好固废物的分类管理,加强固废物的收集和临时贮存,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环境管理。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和信息公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的要求施工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及相应环保措施落实后,应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履行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竣工环保验收等相关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江源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项目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