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建设年产15000吨生物质再生燃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发布时间:2024-11-26 信息发布人:审批科 |
江源环审发[2024] 02号 吉林省泓远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长春市中科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写的《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建设年产15000吨生物质再生燃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及专家审查意见收悉。该项目经专家评审,符合审批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审批意见 你公司拟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位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吉林森工金桥地板惠林分公司院内,本项目租用厂区内车间进行生产,车间四周均为吉林森工金桥地板惠林分公司厂房。距离车间最近敏感点为北侧30m民宅,车间边界距东侧民宅130m。吉林森工金桥地板惠林分公司厂界东侧为道路,东侧30m为民宅,南侧为道路,隔道路为空地;西侧为三岔子林业局消防队,北侧为民宅(部分废弃)。本项目分为一期和二期,一期拟利用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惠林分公司闲置车间,年产9000吨生物质再生燃料流水线生产设备。二期继续利用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惠林分公司的闲置车间,再增加年产6000吨生物质再生燃料流水线生产设备。最终达到年产15000吨生物质再生燃料的目标能力。本项目一期建设炭化窑110个,建设冷却池40个。二期建设炭化窑70个,冷却池30个。炭化窑为1.8*1.8*1.8m,耐火砖结构。单窑批次产量为1200t,一般需经过35h炭化及10h冷却。本项目主要产品为生物质再生燃料(炭),总产能为年产15000吨。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发展规划。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废水经沉淀后作为施工场地降尘用水,严禁外排。 (二)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主要污染物为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烘干粉尘、制棒烟气、炭化烟气、原料运输装卸堆存废气。在破碎过程中产生粉尘,高温制棒过程中产生SO2、NOX,经过有效处理后排放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该项目窑炉产生的烟气中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经过有效处理后排放满足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限值要求,窑炉产生的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原料堆存区域须严格执行苫盖、洒水等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保护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要求。 (三)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控制该项目运营期废水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该项目产生废水为喷淋用水和生活用水,该项目产生喷淋用水循环使用,严禁直接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经白山市江源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后排放浑江,严禁直接外排。保护项目所在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控制该项目运营期产噪设备的噪声强度,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厂界噪声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 2类标准要求。保护项目所在地周围声环境质量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2类区标准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该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存储及处理执须满足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并专人负责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同时配合地方要求进行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管理须满足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该标准的各项要求,做好危险废物的管理。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环境管理。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和信息公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的要求施工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及相应环保措施落实后,应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履行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竣工环保验收等相关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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