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环审发[2026]02号
白山市东圣塑料厂扩能改造项目:
你公司委托吉林省天成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白山市东圣塑料厂扩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该项目经专家评审,符合审批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审批意见
本项目位于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光环街道,项目中心坐标:东经 126°33′9.05499″,北纬 41°56′40.92303″。项目东侧隔路26m 为住宅;南侧 13m 为光环村住宅;西侧为山地;北侧隔路为空地和住宅,因应市场发展需要及环保要求,建设拟在原项目上改扩建,占地面积不变,建筑面积不变。具体扩建情况如下:厂房利用现有,原有设备淘汰,新增4 条聚乙烯热收缩膜生产线。现有产能 800 吨/年,改扩建后总产能增加至5800 吨/年。总投资 增加3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增加20万元。
一、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
根据《白山市东圣塑料厂扩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评价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在严格按照《白山市东圣塑料厂扩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所列规模、地点、内容实施,落实相关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措施和本批复要求等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有效的污染防护措施,认真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做到文明施工、清洁施工和科学施工,各类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确保不影响周围环境。
(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严禁直接外排。保护项目所在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三)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粉尘经过有效处理后,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产生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表征)经过有效处理后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排放限值要求,通过加强有机废气的收集,厂区内有机废气可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吹膜工序产生的臭气与吹膜工序产生有机废气一起收集,经过有效处理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吹膜工序未被收集的部分臭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通过车间通风扩散后,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本项目在电晕处理过程中,电晕机的高频低电流会使空气电离产生少量臭氧,经收集后通入“干式过滤箱(G4+F7)+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减少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控制措施。本项目在设备选型时应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安装消音器、隔音等措施,并加强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控制本项目厂界西侧、南侧、北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2 类标准要求,项目东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a 类区标准要求,项目最近居民 1m 处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 2 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利用措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薄膜次品、边角料、废包装袋分类收集后交由资源回收公司回用处理。废过滤介质集中收集后交由厂家会用处理;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活性炭、废紫外线灯管收集后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GB 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在实施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转移手续,严禁随意转移、随意倾倒、直接排放。
(六)环境风险防范。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保证防范环境风险的配套设施、装备的落实。加强环境风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投入使用。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七)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和信息公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及相应环保措施落实后,应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相关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保护“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白山市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二O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