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行政法信息公示>行政执法部门>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事前公开 返回首页
白山市江源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17     信息发布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白山市江源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领域执法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文广新局执法机构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涞水县文广新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四条 下列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经法制机构审核: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的罚款(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

   (四)查封、扣押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五)涉及规划数量限制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六)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七)拟作出的撤销许可决定;

   (八)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