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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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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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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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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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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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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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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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未按期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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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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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设立分社未按期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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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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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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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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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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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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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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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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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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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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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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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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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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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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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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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情况,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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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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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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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对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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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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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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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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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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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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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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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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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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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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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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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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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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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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