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三 |
|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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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层级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
象 |
办理时
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是否属于
综合行政
执法领域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1735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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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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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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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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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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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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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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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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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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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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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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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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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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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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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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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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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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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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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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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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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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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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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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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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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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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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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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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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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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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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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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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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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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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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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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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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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7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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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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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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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8 |
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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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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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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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9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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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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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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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0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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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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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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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1 |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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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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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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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2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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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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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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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3 |
对娱乐场所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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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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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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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4 |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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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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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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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5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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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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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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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6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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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由文化部发布通过,在2013年3月11日施行) 1: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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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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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7 |
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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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由文化部发布通过,在2013年3月11日施行)1: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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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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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8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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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由文化部发布通过,在2013年3月11日施行)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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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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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9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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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国务院令第439号日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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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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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0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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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国务院令第439号日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第三款: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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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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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1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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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国务院令第439号日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三款: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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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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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2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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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国务院令第439号日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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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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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3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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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国务院令第439号日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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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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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4 |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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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国务院令第439号日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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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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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5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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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国务院令第439号日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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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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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6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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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国务院令第439号日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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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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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7 |
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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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国务院令第439号日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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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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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8 |
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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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国务院令第439号日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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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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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9 |
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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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国务院令第439号日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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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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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0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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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国务院令第439号日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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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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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1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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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国务院令第439号日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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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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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2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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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国务院令第439号日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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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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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3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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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国务院令第439号日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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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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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4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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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09年8月28日发布)1.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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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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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5 |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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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09年8月28日发布)第四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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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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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6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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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09年8月28日发布)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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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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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7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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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09年8月28日发布)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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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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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8 |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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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09年8月28日发布)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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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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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9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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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09年8月28日发布)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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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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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0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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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09年8月28日发布)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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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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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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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09年8月28日发布)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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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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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2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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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09年8月28日发布)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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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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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3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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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09年8月28日发布)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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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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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4 |
对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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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09年8月28日发布)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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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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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5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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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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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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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6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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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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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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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7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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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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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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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8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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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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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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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9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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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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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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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0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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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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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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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1 |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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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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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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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2 |
对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少于5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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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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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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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3 |
对“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未承担责任”的行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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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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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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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4 |
对“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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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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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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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5 |
对“未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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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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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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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6 |
对“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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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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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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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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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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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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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8 |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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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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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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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9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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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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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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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0 |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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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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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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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1 |
对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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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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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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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2 |
对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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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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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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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3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实行,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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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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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4 |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实行,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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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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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5 |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实行,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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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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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6 |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实行,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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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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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7 |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实行,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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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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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8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实行,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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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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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9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实行,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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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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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0 |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实行,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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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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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1 |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实行,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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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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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2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实行,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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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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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3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实行,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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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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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4 |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实行,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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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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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5 |
对“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实行,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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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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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6 |
对“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实行,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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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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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7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实行,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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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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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8 |
对文物商店、拍卖企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实行,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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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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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9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实行,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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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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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0 |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实行,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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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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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1 |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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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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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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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2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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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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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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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3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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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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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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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4 |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取土、挖沙、采石和修筑沟渠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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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取土、挖沙、采石和修筑沟渠等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文物造成损坏后果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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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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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5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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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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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6 |
旅行社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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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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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7 |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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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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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8 |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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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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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9 |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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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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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0 |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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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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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1 |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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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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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2 |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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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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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3 |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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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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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4 |
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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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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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5 |
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未履行报告义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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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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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6 |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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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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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7 |
拒绝履行合同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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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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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8 |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条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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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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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9 |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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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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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0 |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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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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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1 |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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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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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2 |
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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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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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3 |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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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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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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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4 |
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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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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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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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5 |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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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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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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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6 |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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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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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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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7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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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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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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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8 |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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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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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9 |
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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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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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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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0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拒不改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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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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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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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1 |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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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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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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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2 |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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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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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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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3 |
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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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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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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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4 |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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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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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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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5 |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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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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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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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6 |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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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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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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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7 |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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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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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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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8 |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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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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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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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9 |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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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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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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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0 |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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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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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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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1 |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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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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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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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2 |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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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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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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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3 |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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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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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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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4 |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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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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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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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5 |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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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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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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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6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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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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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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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7 |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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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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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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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8 |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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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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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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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9 |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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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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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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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0 |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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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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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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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1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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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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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2 |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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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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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3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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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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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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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4 |
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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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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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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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5 |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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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第六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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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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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6 |
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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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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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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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7 |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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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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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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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8 |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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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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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
| 1879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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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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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0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且拒不改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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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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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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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1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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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
| 1882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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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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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3 |
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未接受旅行社委派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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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44号,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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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
| 1884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且拒不改正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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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44号,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第一款: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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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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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5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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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44号,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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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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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6 |
导游人员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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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44号,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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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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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7 |
导游人员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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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44号,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第五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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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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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8 |
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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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44号,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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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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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9 |
导游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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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44号,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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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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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0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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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44号,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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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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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1 |
导游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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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44号,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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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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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2 |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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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44号,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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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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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3 |
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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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44号,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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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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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4 |
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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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44号,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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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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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5 |
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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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44号,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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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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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6 |
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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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44号,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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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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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7 |
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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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44号,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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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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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8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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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44号,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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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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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9 |
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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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44号,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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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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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0 |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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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44号,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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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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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1 |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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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44号,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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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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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2 |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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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44号,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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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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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3 |
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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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44号,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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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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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4 |
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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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44号,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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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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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5 |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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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44号,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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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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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6 |
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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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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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7 |
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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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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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8 |
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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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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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9 |
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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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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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0 |
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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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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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1 |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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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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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2 |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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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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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3 |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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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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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4 |
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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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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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5 |
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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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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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
| 1916 |
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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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
| 1917 |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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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
| 1918 |
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8月20日,由文化和旅游部印发,自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第三十一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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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
| 1919 |
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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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8月20日,由文化和旅游部印发,自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第三十三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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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
| 1920 |
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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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8月20日,由文化和旅游部印发,自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第三十三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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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
| 1921 |
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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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8月20日,由文化和旅游部印发,自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第三十三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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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
| 1922 |
未取得质量基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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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8月20日,由文化和旅游部印发,自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第三十四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基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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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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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3 |
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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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8月20日,由文化和旅游部印发,自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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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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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4 |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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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8月20日,由文化和旅游部印发,自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第三十六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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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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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5 |
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未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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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旅游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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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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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6 |
提供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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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旅游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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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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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7 |
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未参加国家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导游资格考试,获得导游资格证从事导游业务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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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旅游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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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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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8 |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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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旅游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对旅行社,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领队,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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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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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9 |
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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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旅游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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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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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0 |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在境外参与色情、赌博、涉毒等内容的违法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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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旅游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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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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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1 |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未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
旅行社接到报告后未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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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旅游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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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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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2 |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未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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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旅游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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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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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3 |
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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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第十条: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1993年10月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文件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文件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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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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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4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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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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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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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5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以及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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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五)(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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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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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6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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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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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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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7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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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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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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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8 |
对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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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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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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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9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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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993年10月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文件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文件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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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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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0 |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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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993年10月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文件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文件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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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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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1 |
对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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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厅(局)可以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私自录制、传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已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其他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1990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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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90个自然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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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2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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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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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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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3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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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条例》第二十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二)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三)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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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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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4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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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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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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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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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2.《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未涉及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限制规定,意味着该领域已全面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未涉及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为与外商投资政策衔接,故增加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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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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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6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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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2.《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未涉及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限制规定,意味着该领域已全面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未涉及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为与外商投资政策衔接,故增加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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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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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7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文物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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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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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8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文物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第二款: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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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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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文物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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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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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文物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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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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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文物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四款: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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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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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文物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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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3.《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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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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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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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公布,2021年3月23日广电总局令第8号修订)第十二条:广电总局负责审批跨省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第二十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以下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 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86项名称: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由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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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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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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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第一款:“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89项名称: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由其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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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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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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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9项“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3项: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下放至省级广电部门。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20〕51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第3项: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90项名称: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由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省级广电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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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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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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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公布,2020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改)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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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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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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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92项名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实施机关: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广电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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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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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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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2.《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为此:
(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售后服务维修,以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划分服务区。设立该类别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向拟申请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配套供应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以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全国范围划分服务区。设立该类别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机构,拟申请服务区为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应当向拟申请服务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拟申请服务区为全国范围的,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批。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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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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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9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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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9月18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二)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四)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等其他传输方式开展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地区,不再受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第五条第三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办理发放情况信息。此种《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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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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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 |
旅行社分社变更备案 |
行政备案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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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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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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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 |
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 |
行政备案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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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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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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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 |
旅行社分社备案证明换发补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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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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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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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
旅行社分社注销备案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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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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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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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 |
旅行社设立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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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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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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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事项变更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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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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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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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6 |
注销境内、入境旅游业务资质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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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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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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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7 |
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主体注销)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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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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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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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8 |
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备案 |
行政备案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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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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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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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9 |
旅行社服务网点变更备案 |
行政备案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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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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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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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证明换发补发 |
行政备案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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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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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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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1 |
旅行社服务网点注销备案 |
行政备案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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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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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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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2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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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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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14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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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3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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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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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14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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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4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承办单位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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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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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即时办理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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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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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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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即时办理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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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6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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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645号修改)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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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二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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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即时办理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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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7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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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645号修改)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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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即时办理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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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 |
广播电视专用频率、频段(道)使用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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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审批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呼号,核发电台执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测台(站)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645号修改)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第二款:“……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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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即时办理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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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 |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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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 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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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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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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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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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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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
行政奖励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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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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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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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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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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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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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对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事业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区文广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
《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 第九条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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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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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文物管理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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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即时办理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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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三级)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体育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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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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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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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评审认定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文物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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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10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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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组织推荐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文物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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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10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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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组织推荐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文物管理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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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10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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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审认定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文物管理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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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5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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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组织推荐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文物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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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10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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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评审认定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文物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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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5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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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
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登记前审查(年检)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体育管理科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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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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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体育管理科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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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4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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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体育管理科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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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1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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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注销 |
行政检查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江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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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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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备案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体育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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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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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 |
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登记前审查(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体育管理科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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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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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 |
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登记前审查(变更名称)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体育管理科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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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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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
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登记前审查(变更住所)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体育管理科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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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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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
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登记前审查(变更法人)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体育管理科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1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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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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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 |
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登记前审查(变更章程)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体育管理科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2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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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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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 |
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登记前审查(成立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区文广旅局 |
体育管理科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3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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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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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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