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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事后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03     信息发布人:1

   为加强全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管理,特制定下监管制度: 

  监管对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监管内容 

  1.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 

  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情况;  

  4.建筑布局卫生设施与室内外环境卫生状况;  

  5.健康危害事件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6.日常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7.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与管理情况。  

  监管方式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全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社会关注度高重点

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监管措施 

  1.查阅被监督单位资料;  

  2.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3.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理。 

  监管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并下发给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2.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检查结果做出总结报告,并对违规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通报和处理。 

  违规处理 

  1.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2.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3.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