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事后监管制度 |
发布时间:2020-07-03 信息发布人:1 |
为加强全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管理,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全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二、监管内容 1.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 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情况; 4.建筑布局、卫生设施与室内外环境卫生状况; 5.健康危害事件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6.日常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7.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与管理情况。 三、监管方式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全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社会关注度高、重点 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四、监管措施 1.查阅被监督单位资料; 2.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3.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理。 五、监管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并下发给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2.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检查结果做出总结报告,并对违规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通报和处理。 六、违规处理 1.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2.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3.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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