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更好的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分质供水单位。
二、监管内容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的行为;
2.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供水单位是否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管理人员、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等;
4.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是否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的健康体检的行为;
5.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是否经卫计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行为;
6.单位或个人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管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专项整治;
3.监督监测抽样:每季度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水质抽检。
四、监管措施
1.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后方可供水;
2.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五、监管程序
1.区卫生监督所将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2.区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卫生监督工作站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3.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5.对饮用水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
6.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六、违规处理
1.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2.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3.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