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市场事后监管制度 |
发布时间:2020-07-03 信息发布人:5 |
为加强医疗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1.执业医师 2.医疗机构法人 3.护士 4.医疗广告申请人 5.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 二、监管内容 1.执业医师注册,执业医师变更; 2.医疗机构是否按照提交的审批内容开展工作; 3.护士首次注册,护士执业地点变更,护士延续注册; 4.发布内容应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5.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区内卫生设置规划。审核医疗机构地点、科目、类别、床位、名称及所有制形式。 三、监管方式 1.日常检查; 2.现场检查。 四、监管措施 1.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现场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照(摄像)取证、下达相关法律文书。 五、监管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并下发各医疗机构 ; 2.委托卫生监督所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根据检查结果做出总结报告,并对违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和处理。 六、违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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