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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3-08-09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江源区应急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应急管理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2020修订版)吉林省应急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白山市应急管理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或者办事大厅公示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开坚持“谁执法、谁公示”以及“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更正等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包括接受委托执法的直属事业单位下同)负责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行政执法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做好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不在行政执法岗位的要及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内设机构应当结合“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权责清单公开按照自身职责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同时在行政执法事前进行公开并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举报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和自身承担的行政执法抽查任

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行政执法事前进行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对抽查计划、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检查事项、检查对象等内容进行明确,建立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身职责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依据、审批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办理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

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现场处理、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有异议的,执法人员应当告知查证的途径。

第十一条  实施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依法应当出示有关行政执法文书时,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要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救济等权利义务。

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

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政务大厅设立的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在明显位置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具体工作由窗口科室组织实施。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

当事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更正等工作,由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根据自身职责,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牵头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按照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期限为一年至三年。

当事人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公开做出承诺,并经相应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与较大数额罚款相当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期限为三年。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25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监督检查结果。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存在问题以及整

改情况、执法机关;

(二)行政许可结果。被许可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经

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许可机关、发证日期等;

(三)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执法机关等;

(四)行政强制结果。执法对象、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执法机关等;

(五)行政确认结果。被确认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经济类型、确认事项、有效期、确认机关、确认日期等。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守

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应急管理部门对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

密工作部门确定。

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的公开主要是以网络平台为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以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政务大厅信息公示平台为主要载体。

(二)文件主要包括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咨询台等。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建设,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第四章  宣传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内设职能机构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宣传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

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的指导,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按照“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原则,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的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执行本制度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白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白山安应急2019〕3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