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区住建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行政执法事项
行使对江源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领域的行政检查权;查处江源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江源区范围内违反人防工程的违法行为;行使对江源区建设工程安全检查监督领域的行政检查权;对违反城管执法法律、法规行为工作的处理;监督和指导行政许可的临时摊点、露天市场和临时摊区、行政许可的广告牌匾。对违反城镇执法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负责全区城管执法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备案上报;在履行受委托职责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报请白山市江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执法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白山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供水条例》《白山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三、行政处罚流程
(一)简易程序
1、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2、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
3、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4、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
1、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监督抽查、违法行为人交待等违法线索进行受理和调查。
2、立案。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3、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查搜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载明案件调查经过、所附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局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8、当事人依法陈述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10、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的权利。
11、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2、立卷、归档。
四、办理时限
符合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五、监督方式
由局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
六、救济方式
(一)享有权利
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
1、对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白山市江源区农业农村局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2、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
七、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及途径
公众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439—3722269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和谐大街。
(二)反馈程序
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八、办公时间、地址及联系方式
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
办公地址:白山市江源区和谐大街住建局二楼法规科。
联系方式:0439—3722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