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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住建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09-09     信息发布人:住建局

江源区住建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行政执法事项

  行使对江源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领域的行政检查权查处江源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江源区范围内违反人防工程的违法行为行使对江源区建设工程安全检查监督领域的行政检查权对违反城管执法法律、法规行为工作的处理监督和指导行政许可的临时摊点、露天市场和临时摊区、行政许可的广告牌匾。对违反城镇执法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负责全区城管执法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备案上报在履行受委托职责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报请白山市江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执法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白山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供水条例》《白山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三、行政处罚流程

  (一)简易程序

  1、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2、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

  3、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4、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

  1、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监督抽查、违法行为人交待等违法线索进行受理和调查。

  2、立案。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3、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查搜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载明案件调查经过、所附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局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8、当事人依法陈述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10、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的权利。

  11、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2、立卷、归档。

  四、办理时限

  符合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五、监督方式

  由局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

  六、救济方式

  (一)享有权利

  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

  1、对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白山市江源区农业农村局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2、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

  七、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及途径

公众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439—3722269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和谐大街

  (二)反馈程序

  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八、办公时间、地址及联系方式

  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

  办公地址:白山市江源区和谐大街住建局二楼法规科。

  联系方式:0439—3722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