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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住建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填表单位(公章): 白山市江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6日 |
序号 |
实施机关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江源区住建局 |
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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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源区住建局 |
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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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源区住建局 |
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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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源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未作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未作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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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源区住建局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和处理的;未经批准处置和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的,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和处理的;未经批准处置和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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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源区住建局 |
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
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抛撒、焚烧冥的。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抛撒、焚烧冥纸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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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源区住建局 |
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的经营者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的经营者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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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源区住建局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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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源区住建局 |
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的,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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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江源区住建局 |
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的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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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住建局 |
新、改、扩建燃气项目及燃气经营网点布局批准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2.《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项目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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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住建局 |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权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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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江源区住建局 |
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自2014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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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住建局 |
对临时使用市政公共供水未办理手续的处罚 |
《白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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