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源自然资罚决字【2021】5号
白山市江源区荣斌仓储基地(经营者:李鹏):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建设冷库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江源区石人镇荣斌村集体建设用地449.10平方米建设冷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录、
地类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我局已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白山市江源区荣斌仓储基地(经营者:李鹏)将
非法占用的449.1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石人镇荣斌村集体;
2.处以449.10平方米×3元/平方米=1347.3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入白山市江源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开户银行:吉林银行白山江源支行营业部,账号:409010064463501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白山市自然资源局或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韩俊龙 刘洋
电 话:0439-3721736
地 址:江源区江源大街3113号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