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
江源自然资罚告字【2021】1号
白山市江源区天溯人山野菜加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0年8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江源区江源街道荣华村集体土地2621平方米建设荣华民宿项目,其中占用集体林地402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2219平方米,建筑面积是620平方米,建筑占地占用的是建设用地,林地上的围墙45.65延长米,该宗地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白山市江源区天溯人山野菜加工有限公司将非 法占用的262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江源街道荣华村集体;
2.限白山市江源区天溯人山野菜加工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02平方米林地上新建的45.65延长米围墙,恢复土地原状;
3.处以林地402平方米×5元/平方米=2010.00元罚款;
处以建设用地2219平方米×3元/平方米=6657.00元罚款;
罚款合计:8667.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韩俊龙 董玉国
电 话:0439-3721736
地 址:江源区江源大街3113号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