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源自然资罚决字【2021】2号
吉林中加雪糕棒制造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2月24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建设库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源区正岔街道占地建设库房,该库房超占地面积为1189.89平方米,其中占用三岔子林业局国有林地54.1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1135.7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112.26平方米,其中占用林地建筑面积为39.26平方米,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
地类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我局已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吉林中加雪糕棒制造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189.89平方米土地,将非法占用的54.14平方米国有林地退还给三岔子林业局,将非法占用的1135.7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退还给江源区人民政府;
2.没收吉林中加雪糕棒制造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54.14平方米林地上新建的39.26平方米库房;
3.处以林地54.14平方米×5元/平方米=270.70元罚款;
处以建设用地1135.75平方米×3元/平方米=3407.25元罚款;
罚款合计:3677.9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入白山市江源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账号:4090100644635016,开户银行:吉林银行白山江源支行营业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或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韩俊龙 战德海
电 话:0439-3721736
地 址:江源区江源大街3113号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