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源自然资罚决字【2022】1号
白山市江源区星晟沙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 2022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建设机制沙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11月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源区城墙街道七岔村占地建设机制沙场,其中占用集体裸地面积为1473.82平方米,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
权属地类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我局已于2022年5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1473.8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江源区城墙街道七岔村集体;
2.处以1473.82平方米×5元/平方米=7369.1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入白山市江源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开户银行:吉林银行白山江源支行营业部,账号:409010064463501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白山市自然资源局或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韩俊龙 战德海
电 话:0439-3721736
地 址:江源区江源大街3113号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