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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8-25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收藏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房屋征收决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加快推进我区生态城镇化建设进程,确保鹤大高速公路工程在我区顺利实施,根据白山市江源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白山市江源区总体规划的需要,对江源区城墙街道(501周边)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实际占用红线范围内的270户房屋进行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予以公布。
  一、征收的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和《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白山市人民政府【2013】8号文件)
  江源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江源区总体规划。
  二、征收与补偿主体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单位
  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和白山市江源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征收性质
  高等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五、征收范围及征收面积
  1、征收范围:江源区城墙街道(501周边)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实际占用红线范围内。征收用地面积432662.86平方米
  2、征收面积: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涉及270户,房屋征收面积约为17583.17平方米。
  3、征收时间:该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的签约搬迁期限间为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30日。
  4、该项目的建设周期为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
  六、评估机构
  经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代表共同协商选定白山市通汇联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七、回迁安置楼房户型和标准
  1、回迁安置楼小区名称和位置
  该项目回迁安置楼房位于江源区绿色家园小区二期1号楼、2号楼、3号楼和4号楼。
  2、回迁安置楼房的结构、用途和面积:
  1号楼结构为底框多层结构,层高为六层,其中一层为车库和营业房,二层以上为住宅;住宅面积为:53.64平方米、59.83平方米、68.83平方米和72.98平方米;
  2号楼结构为底框多层结构,层高为六层,其中一层为车库,二层以上为住宅;住宅面积为:53.64平方米、59.83平方米、68.83平方米和72.98平方米;
  3号楼结构为砖混多层结构,层高为六层,一至六层均为住宅,住宅面积为:59.16平方米、87.88平方米;
  4号楼结构为底框多层结构,层高为六层,其中一层为车库和营业房,二层以上为住宅;住宅面积为:53.64平方米、59.83平方米、68.83平方米和72.98平方米。
  以上房屋建筑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报告数据为准。 
  3、回迁安置楼房的单价:
  (1)住宅:一层为1700元∕平方米、二层为1750元∕平方米、三层、四层和五层为1900元∕平方米、六层为165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为80周岁以上选择住宅回迁安置的,享受奖励及优惠政策以外仍需扩大面积的可享
  受以上回迁安置楼房单价下浮100元∕平方米的优惠政策。
  (2)车库:3000元∕平方米;
  (3)营业房屋:3500元∕平方米;
  八、补偿方式及补偿内容
  1、产权调换
  (1)对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补偿的,选择基础层回迁安置的实施“征一还一”,3号楼的一层、1号楼,2号楼和4号楼的二层和六层为基础层,三层、四层和五层为非基础层,选择非基础层回迁安置的原面积部分需结算楼层差价150元∕平方米;以搬迁截止日为准提前15日达成协议并搬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享受扩大面积15㎡以内的建安成本价;对搬迁截止日前达成协议并搬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享受扩大面积10㎡以内的建安成本价。继续扩大面积的,按该项目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回迁安置楼房单价结算。超过搬迁截止日达成协议并搬迁的,不享受建安成本价,扩大面积部分按该项目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回迁安置楼房单价结算。
  建安成本价1号楼、2号楼和4号楼按950元∕平方米计算,3号楼建安成本价按880元∕平方米计算,享受建安成本价面积部分选择非基础层安置的均需结算楼层差价款;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迁出的居民,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住宅房屋施行产权调换的,予以原房屋有照面积20%的奖励(包含经确权小组确权的无籍住宅房屋),该奖励面积部分选择非基础层安置的需结算楼层差价款。
  (2) 被征收人选择车库或营业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人原房屋评估单价与用于产权调换车库或营业房屋价格的差价,被征收人仍需扩大面积的,按该项目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回迁安置楼房单价结算。
  (3) 被征收人选择营业房屋产权调换的,原面积部分征一还一,并依据不同地段、不同区位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仍需扩大面积的,按该项目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回迁安置楼房单价结算。
  (4)产权调换选择方式以被征收人先签订协议优先选择安置楼房房号的先后顺序进行;产权人为80周岁以上或三级肢体残疾以上(含三级)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安置住宅一层楼房。
  2、货币补偿
  依据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对搬迁截止日前达成协议并搬迁的按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标准给予奖励;超过搬迁截止日期达成协议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不予奖励。
  3、其他补偿
  (1)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安置最小户型为45平方米,享受以上奖励(包括原房屋有照面积20%奖励、符合政策享受免费扩大面积8平方米或4平方米的、优惠政策建安成本价后)仍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给予安置,仍需扩大面积的,按照该项目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回迁安置楼房单价结算。
  (2)搬家补助1000元/照;越冬补助1000元/照。
  (3)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获得),按建设周期对有产权的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月给予补助。
  (4)征收个体工商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私有房屋,其从业人数的确定,以该房屋营业面积每10平方米按一人计算,补助标准按照市政府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补助期限按该项目的建设周期补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相关规定执行。
  (5)对未能提供回迁安置用房室内基本装修的,按照选择安置用房的每户给予1500元装修补助。
  (6)对建国前军人和老烈属、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分类施保户及建国后的烈属,免费扩大面积8平方米;对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中的普通低保户和建国后残疾军人,免费扩大面积4平方米。
  (7)生产设备、辅助材料(商品)及机械设备的拆装搬运等费用,按评估机构评估数额确定;生产动力电按使用人持有初装发票和其它相关手续凭证按照每千瓦550元给予补偿;供电线路迁移,按评估机构评估的数额确定。
  (8)对正在使用的有线电视用户按一户500元补偿;对正在使用的座机电话按一户150元补偿。
  (9)对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附属物及附属设施依据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10)要求分户安置的,只享受一户上述优惠政策;要求合户安置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证明的合户安置户数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11)回迁安置用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九、无籍房和住宅兼营业房屋的认定标准
  无籍房和住宅兼营业房屋的认定工作由江源区城市建设无籍房和住宅兼营业房鉴定小组负责。
  1、无籍房认定的标准
  对达到基本住房条件的1999年12月31日以前建设的无照住人房屋,进行现场产权确认;
  产权人是建国前军人及遗孀、建国后残疾军人或抗美援朝军人和三级以上残疾人的院前无照住人房屋,不符合产权确认条件的,分别按原面积的100%、70%和50%给予确认产权,产权为私产,确认的产权部分不享受其它住房优惠政策;
  经过处罚的未经登记的建筑,处罚期限超过两年以上的,应当给与适当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对地下室不予确认产权。
  2、住宅兼营业房屋的认定标准
  住宅兼营业的房屋,产权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按规定进行年检、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免税的由税务机关出具免税证明),且自下发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向前计算连续经营期限满一年以上;住宅兼营业性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与经营场所有直接关系的面积均应核定为营业面积(含办公、库房、加工车间等)。在征收时,由规划、产权、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到现场确认,并出具相关手续;只取得行业许可但无工商营业执照的,应予确认营业房屋。
  十、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加强安全防范,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征收决定,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征收决定的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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