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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2-26  信息来源:民政局   收藏
用爱点亮希望,用心守护成长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保障宣传,我们在行动!

  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他们撑起了一片爱的天空。现向大家宣传介绍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和享受补贴政策的条件,符合政策条件儿童可积极申报。 

  一、孤儿认定 

  (一)申请孤儿保障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孤儿 

  父母双方均死亡或失踪;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 

  2.其他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 

  父母双方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非法入境被遣送、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如父母有一方不符合以上任一情形的,则不在发放对象范围内。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非法入境被遣送、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以上各类情形,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死亡的,由医院、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失踪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非法入境被遣送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由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医学证明 HIV 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 

  (二)申请流程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于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认真审核申请材料,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定、审批意见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符合重残、重病、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如父母有一方不符合以上任一情形的,则不在保障对象范围内);或者父母一方符合重残、重病、失联情形之一的,另一方符合死亡、失踪、非法入境被遣送、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指未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 

  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提供由残联组织发放的相关证明材料。 

  重病:依据卫健部门地方病目录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确定;以及根据医保部门大病保障范围确定。 

  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 6 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时起算,满6个月后,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未联系到失联人员相关手续。 

  非法入境被遣送: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指期限在 6 个月以上,提供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死亡:提供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失踪:提供由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申请流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其他人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县级民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以部门信息比对或审核相关材料的形式,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 残、重病、失联、死亡、失踪、非法入境被遣送、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等情形进行查验。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部门信息比对工作给予支持。 

  2.相关佐证材料不全且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4.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请广大居民朋友们阅读知晓并广泛宣传儿童福利领域政策,符合政策条件可自主向所属镇街进行申报,另各镇街配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应发挥职责作用,及时摸排走访,发现符合政策儿童及时纳入、及时上报。江源区民政局儿童福利科咨询电话:0439-382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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