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服务内容:
1、负责管理和都督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法律援助;
3、负责组织律师参与区政府信访工作;
4、负责组织律师参与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
二、行政服务对象:
1、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2、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3、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可获得法律援助。
4、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请求工伤赔偿的案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5、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它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案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6、涉及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维权案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三、行政服务设定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
2、关于制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的意见。
四、申请方式及材料:可以自己申请、政府指派、法院指定。身份证、申请书、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
五、受理机关及地点:法律援助中心及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六、提供机关:法律援助中心。
七、提供方式及时限:咨询、代理、辩护。本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实施为止。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受理案件之前。
九、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没有收费。
十、其它: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