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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01-10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收藏
关于江源区三岔子商场、白山海方纺织有限公司、吉林省三立木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公示

  2013年04月23日白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江源区公安消防大队派员对江源区三岔子商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火灾隐患:

  1、未设置封闭楼梯间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5条;

  2、火灾应急照明配置不符合标准,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3.2条;

  3、每层顶棚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第3.2.1条;

  4、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

  5、地下一层未设置排烟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1.3条;

  6、消火栓系统设置不符合标准,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

  7、后楼南侧与城墙街道防火间距不足;前楼东侧也城墙街工商银行防火间距不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1条;

  8、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条之规定;

  9、室内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第二十二条。

  鉴于该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严重程度,江源区人民政府已于2013年06月21日将该单位确立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江源政函【2013】35号》

  2013年06月07日,白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江源区公安消防大队派员对白山海方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火灾隐患:

  1、生产车间生产期间锁闭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不符合《建筑防火规范》(GB50016-2006)3.8.2条规定;

  2、织布车间部分消火栓被遮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3、织布、整理等车间应急照明、安全指示标志配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整理车间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5、厂房内未划分防火分区,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1之规定

  6、车间内疏散距离超长,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7.4之规定;

  7、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不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鉴于该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严重程度,江源区人民政府已于2013年06月21日将该单位确立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江源政函【2013】35号》

  2013年06月07日,白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江源区公安消防大队派员对吉林省三林木业责任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火灾隐患:

  1、厂区内木材堆垛与其他建筑防火间距不足,不符合《建筑防火规范》(GB50016-2006)4.5.1规定;

  2、锯材车间和细木工车间贯通,未设置防火分区,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1之规定;

  3、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不燃烧隔墙和不低于1.0小时的楼板与厂方隔开,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15之规定;

  4、厂房内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5、福利达淋漆车间未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鉴于该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严重程度,江源区人民政府已于2013年06月21日将该单位确立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江源政函【2013】35号》

  江源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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