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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10-23  信息来源:   收藏
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局(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颁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省局对《吉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了第四次修改,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幅度进行了细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30日


                                    吉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行为,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处罚,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22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级执法办案机构。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四段式”执法模式,体现行政执法的人性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  为体现行政执法的合理性,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二)过罚相当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程序正当原则;

  (五)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  在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裁量时,应当按下列规则执行:

  (一)不同位阶法律、法规、规章均有规定的,优先适用高位阶规定,但低位阶规定系高位阶规定的实施细则等配套规定的除外;

  (二)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均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新规定和旧规定均为有效规定,且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定生效之后的,适用新规定;违法行为在新规定生效之前已实施终了的,适用旧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定生效之前且延续到新规定生效之后的,适用新规定或处罚较轻的规定;新规定生效同时旧规定失效,且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规定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依法提请有权机关裁决。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本规则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本规则所称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一)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

  (二)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本规则所称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一)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二)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予以处罚。

  在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

  (二)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的;

  (三)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本规则所称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工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一)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二)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高部分予以处罚。

  在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

  第十条  行使裁量权,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应当调取能够证明具有法定情形的有效证据,并在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制作说理式法律文书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已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决定行政处罚时不得擅自改变已告知的拟处罚种类和额度。但告知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时提出新的事实、理由、证据且经核实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查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有改变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则滥用行政裁量权、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不按程序行使处罚裁量权,或者对应予行政处罚却不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责任制》、《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施行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重新修改的,按照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废止的,本规则相关条款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在执法中适用本规则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时,一律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裁量标准(表格附件)

  表 格 下 载 :(第一节至第十八节)


    附件(PDF格式)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吉工商法字[2017]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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