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有关决策部署,保障基层依法履职、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提升基层服务效能,江源区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规范村、社区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确保《实施方案》的科学性、严谨性、实效性,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1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江源区民政局。
电子邮箱:jymzgj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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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附件:关于规范村、社区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白山市江源区民政局
2023年10月19日
关于规范村、社区工作事务、机制
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厅字〔2022〕28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吉办发〔2023〕13号)和《关于印发<白山市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白山市村级组织机制牌子指导目录><白山市村级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白山发电〔2023〕33 号),树立为村、社区松绑减负、激励村(社区)干部担当作为的鲜明导向,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组织保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增强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的村、社区组织体系整体效能为主线,以为村、社区和村(社区)干部松绑减负为目标,以推动党政机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党政群机构)工作思路和作风务实转变为保障,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成果,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建设,力争用一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村、社区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明晰、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进一步把村、社区和村(社区)干部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不断提高城乡基层治理水平,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减轻村、社区工作事务负担
1.明确村、社区工作事务。村、社区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党内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及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社区协助或委托村、社区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和运行流程。村、社区协助开展的工作事务,原则上只负责联系村(居)民、引导入户、组织动员、宣传教育、说服劝导以及非专业性工作的发现报告,党政群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党政群机构委托村、社区开展的工作事务,应充分考虑村、社区承接能力,在征得村、社区同意基础上,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未经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给村、社区承担。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行政工作,不得将村、社区作为责任主体。将法律法规、及各级党委政府规定的村(社区)自我管理事项自动纳入网格管理,网格事项清单参照执行。
2.创新村、社区工作方式。建立健全村、社区工作事务分流机制,分类办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村(居)民群众个人事项。建立完善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强化村、社区兜底服务、综合服务能力。交由村、社区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由镇(街)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提供必要工作条件;村、社区公共事务及公益服务事项,由村、社区召集村(居)民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协商确定办理方式,村(居)民确有需要但村、社区难以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镇(街)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协调解决;村、社区公共事项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外的村(居)民个人事项由村、社区引导群众自行、互助解决。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社区意见的基础上,由镇(街)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依法购买服务。
3.精简村、社区工作报表。整合各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社区填报的各类表格,每年年初统一交由镇(街)安排村、社区按规定频次填报。未经区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社区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以镇(街)为单位,清理整合面向村、社区的微信工作群、政务App。深化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分级应用,推行村、社区级基础信息统计“一张表”制度。探索推进村、社区“一张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将分散数据统一建库管理,整合各部门的相关系统,着力解决系统不通,数据不安全等问题,让数据留在本地、服务基层。逐步实现村、社区工作数据综合采集、数据共享、多方利用。
4.完善村、社区组织考评机制。对村、社区工作实行综合考核评价,由镇(街)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统一组织实施,未经区委和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单独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让村(居)民群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取消对村、社区的“一票否决”事项;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社区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社区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社区实绩等问题,不得简单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社区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探索开展“双向”评价,赋予村、社区对区级党政群机构的评议权,推动党政群机构转变工作思路和作风,强化对村、社区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二)精简村、社区工作机制和牌子
5.从严控制村、社区工作机制设立。全面清理各级党政群机构设立的村、社区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立村、社区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规范并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社区工作机制,将公益性岗位专干、乡村振兴专干等统一纳入党群服务中心管理,在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下,统筹开展村(社区)党建、治理和服务等工作。建立完善村(社区)“两委”成员履职承诺和述职评议制度。推动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就业和社会保险、社会服务、文化体育等职能部门服务功能落实到村、社区,增强村、社区综合服务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公共卫生、治安保卫、妇女和儿童工作等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可由村、社区及其下属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农村基层群团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不得在村、社区设立专门工作机制或者要求专人专岗,承担相应职责的必要工作条件由区级党委和政府统筹予以保障。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社区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社区。
6.规范村、社区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外部一般只悬挂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标牌和村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站标识。村、社区组织标牌以长条竖排为宜,一般应在200cm*30cm以内,具体尺寸根据建筑物大小确定;村(社区)党组织标牌用红字,其他组织标牌用黑字,标牌所刊汉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正对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大门,依主次左右方悬挂。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规格、样式及挂牌方式、位置等由对应的区级党政群机构统一规范。其他工作机制牌子一律在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内部悬挂,由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挂牌方式,一般应在各功能区域入口外墙设置可更换的插入式简明标牌,有条件的村、社区可在村、社区综合服务大厅设置集合式服务功能索引牌。各类标牌、标识要逐步调整替换、次第更新,不搞“一刀切”,不得增加基层负担。村、社区获得的各类荣誉牌匾在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内部集中陈列展示。
7.优化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持续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工作,村级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一般应达到200平方米且每百户村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村民活动区域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按照办公最小化、服务最大化原则,取消封闭隔离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残疾人康复站、老年(残疾)人日间照料室、农村养老大院、村民浴室等设施,实施“六个一”工程,即:一个“一站式”便民服务大厅,以村民群众为对象、村级组织能够承接的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就业和社会保险、社会服务等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在便民服务大厅中提供,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一个宣传栏,宣传栏位置可根据场地实际来安排,具备防风防雨雪等条件。分设党务、村务、财务、信息宣传、科普、文化、生活、卫生等栏目,做到本年度为民办实事计划等按规定公开,村重大事项及时公开;一个多功能室,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党员教育、召开会议、科技普及、普法教育等培训或村会议、小型演出等;一个文体活动室,主要用于琴棋书画、吹拉弹唱等乡土草根文化的创作、研讨与传承;一个妇女儿童活动室,主要用于妇女儿童娱乐活动、文娱活动排练、乡土文化技艺传承等;一个卫生室,配备体重秤、血压计、体温计、急救箱、紫外线消毒灯、氧气袋等设备设施。社区参照行政村实施“六个一”工程。
(三)改进村、社区出具证明工作
8.压减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清理各级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社区出具的证明事项,凡是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一律取消。对虽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文件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社区)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相关党政群机构要适时按程序予以取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完善政务信息系统基层治理领域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机制,鼓励党政群机构采取网上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
9.规范村、社区出具证明工作。依法依规明确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保留清单。列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由索要证明事项的相关党政群机构提供统一样式的表单样本,明确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主要包括事项名称、办理用途、开具单位、有效时限、政策法规依据和证明内容范本等。列入取消清单的证明事项,明确取消后的事项办理方式。对因政策措施衔接调整不到位暂未列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但涉及村(居)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仍需出具证明的,村、社区组织可本着便利村(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原则,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出具证明事项涉及村、社区公共利益等重大问题或者存在法律风险的,村、社区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广泛组织村(居)民群众议事协商,必要时召开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规范村、社区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全过程各方面。要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纳入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常态推进,纳入城乡基层治理重点任务加强部署,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镇(街)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逐一规范针对村级组织的工作事项。民政、组织、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能,抓好统筹指导、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将规范村、社区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情况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和乡村振兴考核指标体系,纳入镇(街)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压紧压实责任。
(二)明确推进时序。2023年10月底前,各镇(街)全面完成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彻底清理没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没有经费保障、没有实际效用、村(居)民群众不认可的村、社区工作事项、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12月底前,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评估,全面检验工作成效,跟踪推动问题整改。2024年上半年,区、镇(街)两级深入开展“回头看”,巩固提升减负成果,健全村、社区减负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基本实现村、社区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清晰、建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规范、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
(三)强化工作举措。各镇(街)要详细摸清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底数,全面深入进行自查,集中开展清理整治;区民政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依规制定区级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并对指导目录适时动态调整、及时公布,各党政群机构拟以党委、政府和部门名义印发涉及村(社区)的文件,须提前征求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局意见;要健全村、社区负担常态化监管措施,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随意增加村、社区负担的行为,通过致函提示、通报曝光、约谈提醒等方式予以警示,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问责办法(试行)》(吉办发〔2020〕9号)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局要协调推进规范村、社区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
(四)促进成果转化。党政群机构要以村、社区减负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依法规范履职行为,为村、社区开展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指导和帮助。村、社区要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学习,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要认真落实规范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有关要求,健全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集中精力做好带领发展、推进治理、为民服务等工作,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注重挖掘村、社区减负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宣传和交流,推动减负工作效能整体提升。
附件:1. 江源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
2. 江源区村级组织机制牌子指导目录
3. 江源区村级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
附件1
江源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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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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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主要职责 |
相关依据 |
党建引领 |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工作,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 |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第十条 |
村民自治 |
组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依法管理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建立村务档案,加强村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吉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条例》(2008年)第二十九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7〕67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56号)相关规定 《中共白山市委办公室、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白山办发〔2019〕25号)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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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 |
对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账内核算,定期公布账目,接受其成员监督;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第十条 《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5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第三条 |
权益维护 |
维护特困家庭、老年人、妇女、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群体合法权益,做好相关服务等工作。 |
《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2021年)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第七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第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
环境保护 |
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劝诫、制止并报告本区域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破坏耕地违法违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第八条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第九条 《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1年)第十三条 《吉林省田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田长制有关配套制度的通知》(吉田办〔2022〕4号)相关规定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21〕18号)相关规定 |
公共安全 |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年)第二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15号)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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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
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做好国防动员相关工作;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做好本区域卫生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第十二条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第二十八条 《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4年)第十一条 |
(二)依法依规协助工作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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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主要职责 |
相关依据 |
公共服务 |
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就业创业、社会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城乡特困供养等工作,做好公共文化、体育、医疗保障服务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等工作以及物业管理相关具体工作;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协助做好入户调查、信息采集、参保登记和缴费动员工作;协助做好待遇领取资格核对、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九条、第二十九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28号)相关规定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17〕38号)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第二十二条 《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第十七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第二十四条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第八条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相关规定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8〕7号)相关规定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江源政办函〔2021〕32号)相关规定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江源政办函〔2022〕43号)相关规定 |
宣传教育 |
协助做好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工作,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家庭教育、反电信网络诈骗和禁毒宣传教育以及传染病相关知识、精神卫生知识宣传等工作,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与解释,向参保人员发放宣传资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第十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第四十三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1年)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相关规定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8〕7号)相关规定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江源政办函〔2021〕32号)相关规定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江源政办函〔2022〕43号)相关规定 |
社会治理 |
协助做好噪声污染防治、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协助维护学校周围治安、查处各类案件、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协助做好社区矫正等相关工作以及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第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吉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8年)第二十九条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006年)第四条 《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20年)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第六条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2020年)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相关规定 |
其他事项 |
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做好人口普查、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禁毒、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监督和反家庭暴力预防等工作,配合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第四十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第三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第十七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第十六条 《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十九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22〕82号)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第二十三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13号)相关规定 |
附件2
江源区村级组织机制牌子指导目录
序号 |
工作机制牌子名称 |
政策法规依据 |
挂牌方式 |
归口管理部门 |
1 |
村党组织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厅字〔2022〕28号)相关规定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吉字〔2023〕13号)相关规定 |
村级综合服务设施门口对外挂牌 |
组织部门 |
2 |
村民委员会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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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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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村务监督委员会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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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党群服务中心 |
组织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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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
宣传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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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便民服务站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相关规定 |
村级综合服务设施 内部挂牌 |
政数部门 |
8 |
综治中心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开创平安中共建设中共建设新局面的意见》(中发〔2020〕11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36号)相关规定 《中共白山市委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方案》(白山发〔2018〕16号)相关规定 |
政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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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第六十五条 |
退役军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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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残疾人协会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2018年)第二十二条 |
残联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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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服务站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第二十九条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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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
文旅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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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民兵连 |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第十一条 |
人武部 |
|
14 |
红十字服务站 |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09年)第四十一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红十字会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1号)相关规定 |
红十字会 |
|
15 |
妇女联合会 |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18)第二十六条 |
妇女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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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人民调解委员会 治安保卫委员会 公共卫生委员会 妇女儿童委员会 |
《白山市委组织部 白山市委政法委 白山市民政局 白山市司法局 白山市公安局 白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白山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通知》(白山民发〔2022〕111号) |
村民委员会 |
附件3
江源区村级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
(一)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部门 |
出具单位 |
1 |
收养子女委托证明 |
办理收养子女 登记手续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第四条、第五条 |
民政部门 |
村(居)民委员会 |
(二)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部门 |
取消后 办理方式 |
1 |
长期照护证明 |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民电〔2020〕51号)相关规定 |
乡镇(街道) |
不再提交 |
2 |
补偿金(安置金) 使用证明 |
申请办理低保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省级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50号)相关规定 |
民政部门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3 |
小作坊未污染环境、不影响附近居民的证明 |
申请办理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省级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50号)相关规定 |
市场监管部门 |
部门主动核查 |
4 |
家庭关系证明 |
办理子女投靠 父母落户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省级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50号)相关规定 |
公安部门 |
通过网上核验、民警调查 方式核实 |
5 |
子女关系证明 |
办理军人 安置落户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省级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50号)相关规定 |
公安部门 |
通过网上核验、民警调查 方式核实 |
6 |
稳定职业或合法 固定居住所证明 |
办理刑释解教 人员落户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省级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50号)相关规定 |
公安部门 |
通过网上核验、民警调查 方式核实 |
7 |
合法有效住房证明 |
办理刑释解教 人员落户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省级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50号)相关规定 |
公安部门 |
通过网上核验、民警调查 方式核实 |
8 |
工作证明 |
办理转学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省级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50号)相关规定 |
教育部门 |
不再提交 |
9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法律援助机构 |
信息共享查询或 申请人书面承诺 |
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资助 |
《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教联〔2020〕8号)相关规定 |
教育部门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书面 承诺、部门信息共享 |
||
10 |
婚育证明 |
办理生育服务证、 独生子女光荣证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取消清单及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吉政办函〔2021〕158号)相关规定 |
乡镇(街道)
|
不再提交
|
11 |
收养证明 |
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取消清单及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吉政办函〔2021〕158号)相关规定 |
乡镇(街道)
|
不再提交
|
(三)区级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部门 |
出具单位 |
1 |
亲属关系证明 |
法律公证 |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相关规定、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源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源政办发【2022】10号)相关规定 |
司法局公证处 |
村(居)民委员会 |
2 |
婚姻状况证明 |
补领结婚证 |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源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源政办发【2022】10号)相关规定 |
婚姻登记处 |
村(居)民委员会 |
3 |
居住证明
|
非学区内户籍、学区内无住房学生办理入学、转学。 |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源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源政办发【2022】10号)相关规定 |
教育局 |
村(居)民委员会 |
4 |
高考考生思想 品德鉴定 |
高考报名 |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源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源政办发【2022】10号)相关规定 |
教育局 |
村(居)民委员会 |
5 |
高考报名相关证明 |
高考报名 |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源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源政办发【2022】10号)相关规定 |
教育局 |
村(居)民委员会 |
6 |
社区(村)健身站点证明 |
用于新建社区或村健身站点 |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源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源政办发【2022】10号)相关规定 |
文广旅局 |
村(居)民委员会 |
7 |
儿童收养相关证明 |
儿童收养办理 |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源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源政办发【2022】10号)相关规定 |
民政局 |
村(居)民委员会 |
8 |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相关证明 |
事实无人抚养、抚养儿童补贴申请 |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源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源政办发【2022】10号)相关规定 |
民政局 |
村(居)民委员会 |
9 |
事实无人抚养、抚养儿童补贴申请相关证明 |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 |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源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源政办发【2022】10号)相关规定 |
民政局 |
村(居)民委员会 |
10 |
维修资金使用监督审核(非证明类)
|
社区对业主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监督
|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源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源政办发【2022】10号)相关规定 |
房屋产权中心 |
村(居)民委员会 |
11 |
居住证明 |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源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源政办发【2022】10号)相关规定 |
司法局 |
村(居)民委员会 |
12 |
建设项目用地权属证明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临时用地 |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源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源政办发【2022】10号)相关规定 |
自然资源局 |
村民委员会 |
13 |
房屋产权人居住证明 |
办理用地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无籍房认定工作 |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源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源政办发【2022】10号)相关规定 |
自然资源局 |
村(居)民委员会 |
14 |
不动产亲属关系证明 |
村民新建房屋、不动产房屋继承 |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源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源政办发【2022】10号)相关规定 |
自然资源局 |
村(居)民委员会 |
(四)区级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部门 |
取消后 办理方式 |
1 |
家庭关系证明 |
办理案件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吉办发〔2023〕13号)相关规定 |
江源区 人民法院 |
通过网上核验、民警调查 方式核实 |
2 |
下落不明证明 |
办理案件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吉办发〔2023〕13号)相关规定 |
江源区 人民法院 |
不再提交 |
3 |
法律援助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吉办发〔2023〕13号)相关规定 |
江源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
信息共享查询或 申请人书面承诺 |